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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調查之結果,如認公示催告之聲請為不應准許者,得為與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相異之判斷,不受前此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拘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52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遺失系爭支票,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9年5月29日以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於主文第2項命聲請人應系爭公示催告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七○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仍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既視為撤回,即無由行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亦無從就公示催告之權利為除權判決,抗告人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算,致使公示催告程序延宕不結,則聲請人再於103年3月4日將公示催告登載於臺灣導報,顯已逾系爭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登載期間,依首揭規定,不得再依系爭公示催告裁定為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公示催告為除權判決之必經程序,如公示催告裁定未依法院所定之日期或期間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自因欠缺此必經程序而於法未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本院前開公示催告裁定嗣於113年3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前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可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公示催告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茲因該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乃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4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公示催告之支票就上開記載事項有誤載者,公示催告之支票權利即與原聲請之權利內容不同,自應將更正之公示催告裁定再行登報,且應自再登報之日起,重行起算申報權利期間,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本院前開公示催告裁定嗣於112年6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前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可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本院前開公示催告裁定嗣於113年1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前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可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觀諸系爭公示催告裁定之附表與聲請人之公示催告民事聲請狀,皆記聲請人公示催告之票據種類為「支票」,核與聲請人於公示催告聲請時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票據種類為「本票」不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本件聲請人未依限刊登公示催告裁定,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其既未經公示催告程序,逕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自非法之所許,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因公示催告足使不申報權利者喪失權利,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是以除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申報權利之期間亦須適當外,公示催告之方法更須符合法定程式,若公示催告記載之方式不符前揭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示催告程序始為適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公示催告足使不申報權利者喪失權利,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故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且申報權利之期間亦須適當,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司法院80年10月1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第3項規定,視為聲請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既經撤回,公示催告程序即已終止,不發生公示催告之效力,原裁定所限申報權利期間亦不能開始,聲請人自不能於原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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