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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1 筆:名稱 1・條文 10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1.07
條文定位10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應先審查下列事項: (一)法院是否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七條所定之管轄法院,如認無管轄權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聲請人之聲請,如有不合程式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為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應逕以裁定駁回。不依限補正或其欠缺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3 條預覽 ↗
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聲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駁回公示催告聲請之處分不服者,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如認異議不合法時,應裁定駁回之;如認異議有理由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裁定書記載聲請人之代理人者,應分別記明其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依法律規定不須委任而有訴訟上代理權之人,宜稱為法定代理人,如商號之經理人,係因職務關係為…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5 條預覽 ↗
,俾臻明確。 就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為公示催告,應於主文載明「持有證券人應於□月期間內,向本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該證券」等語。就非屬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為公示催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申報權利之期間,應斟酌權利之性質、種類及交易情形,於法律規定範圍內定之。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7 條預覽 ↗
聲請人閱覽證券,確認證券是否為真正,如為真正,該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8 條預覽 ↗
須或未提出證券者,仍應審酌其申報之權利,如其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司法事務官應斟酌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裁定停止公示催告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無記名證券,經法院准許公示催告聲請者,應依聲請對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但已依票據法第十八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為止付之通知者,不在此限。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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