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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上揭不法行為,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3948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44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2年度侵訴字第36號判決被告以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租屋處過夜時,確實有與告訴人發生性交行為之客觀事實存在,惟就兩人發生性交之經過,有無合致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⒋按刑法第224條之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者,為構成要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強制性交罪之成立,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為要件。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此所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雖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仍須其所使用之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且在客觀上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者,始足當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刑補字第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查,聲請人前於96年4月30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3349號,以連續對於女子以強暴及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1年9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2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催眠術」等例示之相同或相似之方法,行為縱未施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或相似方法,但只要被害人表示不願意,或有其他事實足資佐認被害人主觀上係不願意者,即該當刑法第221條第1項「以其他違反意願之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即,前者之被害人被定位為遭以強制力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壓制,因此不敢反抗或不得不屈從;後者之被害人則被界定在陷入一定的利害關係所形成之精神壓力之下,因而隱忍並曲意順從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成立,須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者為要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3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柯嘉文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八七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丙○○連續對於女子以強暴及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
屏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一三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主文甲○○對於女子以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強暴、脅迫、藥劑、催眠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處……」惟該條於88年4月21日修正時,關於行為人強制之手段已修正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被告所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性影像罪等罪嫌,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所謂強劫,係指以強暴、脅迫等方法,使人不能抗拒而強取或使其交付財物;強制性交,則係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性交者而言。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第一項強姦罪原規定為:「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嗣該條項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概念。至於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⑤113年8月9日生效即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⑥刑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被告係因精神疾病致客觀上有觸摸被害人之行為,且被告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無犯罪嫌疑重大之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侵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本案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等事證可按,足認被告犯強制猥褻罪嫌疑重大,且本案原審判決已於理由中詳細說明強制猥褻罪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不必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1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修正後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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