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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25 筆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4 條預覽 ↗
強制猥褻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預覽 ↗
強制性交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1 條之 1預覽 ↗
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2預覽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5 條預覽 ↗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3 條預覽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5 條預覽 ↗
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4 條預覽 ↗
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6 條之 1預覽 ↗
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
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他人身體任何…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 12 條預覽 ↗
學校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方式為之,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及不得接受業務上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所提供之捐…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5 條預覽 ↗
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之一。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7 條預覽 ↗
調查人員詢問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時,應告知所涉違紀行為及違反之法令,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陳述,應令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令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預覽 ↗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第 13 條預覽 ↗
第八條第五款所定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聯絡法院承辦人員之專線電話。 二、防範詐騙之宣導。 三、候選國民法官得持法院通知向所屬機關(構)、學校…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5 條預覽 ↗
報關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或工商秘密。 二、與委任人串通舞弊。 三、對於海關員工與職務有關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4 條預覽 ↗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供國民法官案件之新聞資料予媒體時,應注意不得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宣…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預覽 ↗
專責報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容許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或將供連線申報傳輸之通關專屬憑證或憑證密碼借供他人使用。 二、利用專責報關人員資格作不實簽證。 三、…
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第 26 條預覽 ↗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封存核准: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節重大者。 二、無繼續封存意願,自行申請廢止。 三、解散或歇業。 四、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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