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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明文規定者,為具體危險犯,若無,則為抽象危險犯。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原交上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抽象危險犯及具體危險犯之辨明:刑事法就「危險犯」之規定,有「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之分,兩者之含義及判斷標準均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害之結果,應直接論以實害犯,而不再贅論具體危險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危險犯」又可分為「具體危險犯」及「抽象危險犯」二種,「具體危險犯」係指行為人之行為對於法益造成實際侵害之危險性,易言之,立法者在構成要件中業已將具體危險狀態作為構成要件要素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危險犯」中又可分為「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前者(「具體危險犯」)之具體危險,係指法益侵害之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之程度,此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之內容,需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之可能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直接論以實害犯,而不再贅論具體危險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具體危險犯中之具體危險,是「作為結果的危險」,學理上稱為「司法認定之危險」。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具體危險犯中之具體危險,是「作為結果的危險」,學理上稱為「司法認定之危險」。一般而言,具體危險犯在刑法分則中以諸如「危害公共安全」、「足以發生……危險」、「引起……危險」等字樣明示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玉原交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危險犯」中又可分為「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之具體危險,係指法益侵害之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之程度,此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之內容,需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之可能性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危險犯」中又可分為「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之具體危險,係指法益侵害之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之程度,此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之內容,需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之可能性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危險犯」中又可分為「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之具體危險,係指法益侵害之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之程度,此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之內容,需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之可能性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玉原交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危險犯」中又可分為「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之具體危險,係指法益侵害之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之程度,此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之內容,需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之可能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明文規定者,為具體危險犯,若無,則為抽象危險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具體危險犯中之具體危險,是「作為結果的危險」,學理上稱為「司法認定之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2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具體危險犯中之具體危險,是「作為結果的危險」,學理上稱為「司法認定之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此,恐嚇與傷害,具有具體危險犯與實害犯的關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7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一)按學理上所稱之危險犯大別為「抽象危險犯」及「具體危險犯」,所謂「抽象危險犯」係指符合構成要件中所預定的抽象危險的危險,乃由立法者依其生活經驗之大量觀察,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具體危險犯中之具體危險,是「作為結果的危險」,學理上稱為「司法認定之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9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具體危險犯中之具體危險,是「作為結果的危險」,學理上稱為「司法認定之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具體危險犯中之具體危險,是「作為結果的危險」,學理上稱為「司法認定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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