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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大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㈠、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亦即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原則上係向後生效,故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而失其效力之刑事實體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律」,仍須以個別刑事實體法條文之變更是否屬於規定「刑罰」之實體法有所變更為標準而加以判斷,此自保安處分(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褫奪公權(刑法施行法第二條)、程序法均採從新原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事實體法引用法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律」,仍須以個別刑事實體法條文之變更是否屬於規定「刑罰」之實體法有所變更為標準而加以判斷,此自保安處分(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褫奪公權(刑法施行法第二條)、程序法均採從新原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О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三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偽造文書,然查被告三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在刑事實體法上並無犯罪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於法未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律」,仍須以個別刑事實體法條文之變更是否屬於規定「刑罰」之實體法有所變更為標準而加以判斷,此自保安處分(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褫奪公權(刑法施行法第二條)、程序法均採從新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判決書製作之簡化(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第273條之2、第284條之1、第288條第3項、第310條之2),法官仍須進行審理程序,且適用之刑事實體法並無變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自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次,除別有明文規定外,法人在刑事實體法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刑事程序法上亦不認其具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除法律有對法人處以罰金之規定者外,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認罪」,即被告請求就檢察官起訴之某罪名為有罪判決之意,而所謂「協商」,即被告請求就所認之罪議定刑期之意,兩者均屬被告直接對於發生刑事實體法效果之「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刑法第41條關於易科罰金事項係屬刑事實體法,為救濟不能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換刑處分,固兼有執行事項之本質,然其折算方法,於刑之宣告同時,一併諭知,相當於科刑之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刑法第41條關於易科罰金事項係屬刑事實體法,為救濟不能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換刑處分,固兼有執行事項之本質,然其折算方法,於刑之宣告同時,一併諭知,相當於科刑之程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宣告緩刑與否,係刑事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律」,仍須以個別刑事實體法條文之變更是否屬於規定「刑罰」之實體法有所變更為標準而加以判斷,此自保安處分(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褫奪公權(刑法施行法第二條)、程序法均採從新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以為,沒收乃從刑之一種,即認有單獨聲請沒收之規定,於立法例上似宜規定於刑事實體法如刑法之規定中為宜,而非規定於程序法中,此日後修法時宜檢討之處,附此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項訴訟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於在刑事實體法上須以一罪論處斷之情形,仍應一體適用(參考最高法院六十年台非字第七七號判例)。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刑之量定,係刑事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量刑輕重及是否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俱屬刑事實體法賦予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執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於刑事實體法有關「減輕其刑」或「得減輕其刑」之法律規定,抑或關涉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科刑輕重之標準,乃量刑問題,非屬法文所指罪名範圍,亦無依法諭知免刑判決之可能,則不與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所謂「司法機關」包括法院與檢察署,所謂「刑事法律」則不限於刑事實體法上之規定,刑事程序法亦屬之,且所謂「不利益」應指限制自由、剝奪財產、或命提供勞務等(
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秩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刑事訴訟法與刑事實體法各有不同之功能,因私人違法錄音(影)而受法益侵害之私人,已因刑事實體法之設而受有保護,不能謂法院仍須片面犧牲發見真實之功能,完全不能使用該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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