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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申言之,刑事審判權,原則上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所有之人,不問其國籍為何,亦即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及外國人均應服從我國之刑事審判權。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5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刑事審判權者,即在效力範圍之內;無刑事審判權者,即非效力範圍所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刑事審判權之行使,其權限應分配於各法院,稱之為法院之管轄。其規定劃分法院間所得處理之訴訟案件之範圍,稱管轄權,亦即劃分各法院可得行使審判之界限。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七九九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原告係針對被告涉有逃漏稅捐行為之告發,應屬刑事審判權之範圍,並非民事事件,本院無權審判且無從命原告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抗字第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申言之,刑事審判權,原則上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所有之人,不問其國籍為何,亦即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及外國人均應服從我國之刑事審判權(林永謀,刑事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前揭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審判權之有效行使、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確保本案嗣後審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致周炎森受有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173號判決其竊盜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科刑判決,嗣經本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197號案件查明被告周宗德始為本案刑事審判權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條所定事由不符,且聲請人之親人若符合社會救助申請條件,亦可由相關主管機構介入安置與扶助,無須聲請人親力為之;又所述被告即將成婚一情,縱認屬實,此私人事務亦不足以阻礙國家刑事審判權之順遂進行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8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審酌被告所為致被害人死亡,造成無以回復之重大危害,權衡其等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之危害性、國家刑事審判權之有效行使、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6、第5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所定事由不符,且聲請人之親人若符合社會救助申請條件,亦可由相關主管機構介入安置與扶助,無須聲請人親力為之;又所述被告即將成婚一情,縱認屬實,此私人事務亦不足以阻礙國家刑事審判權之順遂進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聲請人所述即將成婚一情,未據其提出任何釋明證據,且縱認屬實,亦不能以此私人事務阻礙國家刑事審判權之順遂進行,故被告以此為由聲請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6、第5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所定事由不符,且聲請人之親人若符合社會救助申請條件,亦可由相關主管機構介入安置與扶助,無須聲請人親力為之;又所述被告即將成婚一情,縱認屬實,此私人事務亦不足以阻礙國家刑事審判權之順遂進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前揭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審判權之有效行使、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確保本案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前揭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審判權之有效行使、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確保本案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前揭犯行,對被害人及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審判權之有效行使、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認仍有繼續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前揭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審判權之有效行使、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確保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頁),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被告在臺並無固定之住居所,縱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尚不足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審判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前揭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審判權之有效行使、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確保本案嗣後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8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年以上之重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附證據及扣案之愷他命足證,犯罪嫌疑重大,復為香港人士,在臺無住居所,顯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權衡國家刑事審判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酌被告2人所涉前揭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審判權之有效行使、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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