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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原告以此否認系爭調解為刑事調解,即屬無據。系爭調解既為刑事調解,揆諸前揭說明,自無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無效之餘地。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他調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倘當事人間所成立者為「刑事調解」,則非上開得起訴請求法院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詎告訴人2人於調解程序中,仍表示願接受上開刑事調解之金額外,被告改稱僅願賠償刑事調解金額,逾此部分賠償請求,不願再為給付等語(見本院交簡卷第76頁),林銘龍律師因而表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4.緩刑負擔全額共新臺幣10萬元之刑事調解金,不折抵被告與告訴人間對起訴書車禍糾紛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結果(民事完全獨立,跟前開刑事調解金無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其給付方法為:97年3月31日上午9時30分於刑事調解室(一)交款。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1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為標的者,僅可做為執行名義,無與法院確定判決具備同一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確屬不同,原告將之擴大解釋至刑事調解之內容亦應包含在系爭附加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2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3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5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9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侵占之現金2,000元,業經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賠償2,000元完畢,有本院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刑事陳述狀、本院調解筆錄、本院107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補充「本院刑事報到單、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院卷第67、69、141、14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3、告訴人另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本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案件),訴請被告給付62萬6,727元及利息部分,認與雙方就刑事調解所涉支付告訴人賠償金部分,核屬同一基礎事實所生之請求。
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3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有原告提出之刑事調解書在在卷,可見被告於111年12月22日因與原告簽立刑事調解書,係「承認」積欠原告11萬元之債務,故時效中斷,自111年12月22日重行起算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當庭表示願以新臺幣二萬元與抗告人成立調解,整個刑事調解過程,較之於本件民事訴訟起訴前之調解,程序嚴謹而周密,苟由民事庭獨立調查事實及裁判,能否顧及當事人權益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查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2號(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41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調解筆錄內容為「一、相對人(陳偉仲)應給付聲請人(潘道雄)45,000元…二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薛亜媚於民國101年3月19日上午9時30分許,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調解室,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調解委員、書記官、司法事務官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0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而查,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所執為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書,依該調解書所記載所載在給付之金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人鄧聖儒無雙方金額差距過大,調解不成立無⑴本院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本院卷第419頁)。1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兩造於刑事調解程序業已調解成立,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0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1531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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