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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61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原告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狀上所蓋本院收件章附卷可稽,且觀諸前揭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狀之內容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辯論終結,並已於109年3月26日宣判在案,本件原告於該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度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祥),已如前述,揆諸上揭二之說明,聲請人林顯龍自無聲請移轉上開系爭二件案件(即99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刑事案件、99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查反訴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業經原法院於99年7月13日判決駁回在案,業如前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補充理由狀、起訴(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狀、起訴(刑事附民事賠償)狀、答辯狀、追告狀、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二、查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其具狀人欄漏未簽名或蓋章,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本件原告係於112年1月2日14時47分許,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發室收件戳章及收件時間得憑(見本院卷第
臺東、成功簡易庭105年度東簡字第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規定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故原告再依系爭和解契約前之原法律關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並非合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原告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97年6月1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狀上所蓋本院收件章附卷可稽,且觀諸前揭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狀之內容甚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陳姵君上列原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年10月14日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應向本院提起再審為由,認上訴人提起再審不合法,以104年度聲再字第20號裁定,駁回上訴人再審之訴,並駁回上訴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3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曾對抗告人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該刑案業經鈞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21號刑事判決抗告人無罪在案,惟刑事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紀得偉已經認罪,檢察官起訴後,吳肇毅得對紀得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茲因吳肇毅並無法定代理人,聲請人爰以吳肇毅之配偶地位,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98號原告甲○○被告乙○○○丙○○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6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原告王錦瑞被告謝宗勳康育豪康有傑李宗祐江山禾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王誠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秋白等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相對人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相對人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0號被告甲○○殺人未遂事件,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必要,因相對人無訴訟能力又無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葉銘進律師原告丁○○訴訟代理人葉銘進律師被告戊○○被告己○○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33號強盜案件請求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港智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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