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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李立全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則安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係「張錦龍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林諺汶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他人行動自由罪。2.如附表編號1所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被告丁○○、謝峻宇之間;如附表編號2所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犯行部分,被告丁○○、戊○○,與少年傅○瀚、薛○欣之間;如附表編號
臺灣高等法院000年度聲字第36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處有期徒刑3月、⑶共同犯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3月、⑷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10月、⑸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6月,嗣本院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阮明鈞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亞勳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因與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成立想像競合犯,依法從一重論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是其所犯傷害罪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共同連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沒收。戊○○共同連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被告王俊雄、黃敏榮所為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侵入住宅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等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較重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8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戊○○所犯上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重利罪2罪間;被告己○○所犯上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重利罪、非法持有刀械罪3罪間;被告丁建中就所犯上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非法持有刀械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嗣受刑人就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其中賭博罪部分因撤回上訴,已於100年12月13日先行確定,所餘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淳因妨害自由之強制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寄藏槍枝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3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張泰壹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莊宏明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文祥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簡字第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陳偉銘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陳照文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簡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傅峻熙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林定豐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5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周建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日」之記載,係「周建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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