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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8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目的有所不同,應認不該當「攜帶兇器」之加重構成要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其主觀上對於加重構成要件事實已有認識,自成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然若其對於該部分之事實並無認識,即欠缺加重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雖不妨礙幫助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惟不能以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相繩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依客觀情形足認行為人已知有三名以上成員參與,即難謂欠缺該加重構成要件之故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五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訴人漏論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踰越門扇之竊盜罪加重構成要件事實,惟此一事實與前揭攜帶兇器之竊盜罪加重構成要件事實,乃屬單一之加重竊盜行為,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反之,若行為人之行為並不該當加重構成要件,則僅論以基本之過失構成要件即可,加重構成要件即被排斥而不適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已擴張加重構成要件之適用範圍,復增加得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法定刑較諸修正前提高,此既涉及加重構成要件暨科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其主觀上對於加重構成要件事實已有認識,自成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然若其對於該部分之事實並無認識,即欠缺加重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雖不妨礙幫助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惟不能以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相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7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構成要件於此次雖未經修正,惟同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構成要件則由「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9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其主觀上對於加重構成要件事實已有認識,自成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然若其對於該部分之事實並無認識,即欠缺加重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雖不妨礙幫助詐欺取財罪之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審就被告犯事實欄一(一)加重竊盜罪部分,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所為並無攜帶兇器之加重構成要件,原判決認有該加重構成要件,自有未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八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此一事實與前揭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之加重構成要件事實,乃屬單一之加重竊盜行為,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3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規定,既係增列詐欺取財罪之加重構成要件,並相應提高違犯者之刑罰效果,則無論係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等犯罪參與型態,均應對於該等加重構成要件之前提事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構成要件於此次雖未經修正,惟其法定刑已由「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此部分所引之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業經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告知被告涉犯上開加重構成要件罪名而為辯論(見原審卷第58、61頁,本院卷第47頁),自得變更起訴法條,是原審理由就此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構成要件於此次雖未經修正,惟其法定刑已由「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0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加重構成要件要素與著手關係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解釋為加重構成要件,並屬於混合犯罪構成要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各款之行為情狀,均已結合於竊盜罪之基本構成要件,而成為加重構成要件之構成要件要素,並非只為犯竊盜罪之加重條件,故在行為既未遂之判斷上,應將加重構成要件之行為情狀一起判斷,不可僅當作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行為,公訴人認應被告所為另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構成要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構成要件於此次雖未經修正,惟其法定刑已由「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5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構成要件於此次雖未經修正,惟其法定刑已由「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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