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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執行法院以異議人就遺產稅逕向本院聲明參與分配,核與上開規定有違,駁回其參與分配之聲明,固非無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參與分配債權人得參與分配之財產,應僅限於聲明參與分配時,已被實施執行之債務人財產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況執行法院於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縱使漏未通知各債權人,亦不因此使各債權人於聲明參與分配或追加參與分配時,得主張不受本法第32條第1項參與分配之時間限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債權人請求參與分配除上述具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者外,均須具執行名義始得聲明參與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與分配債權人應僅能就參與分配案號之執行標的物受分配,不及於囑託其他法院執行之標的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該執行事件與本件執行事件為屬不同之事件,上訴人就本件執行之參與分配仍應另為請求,不得以該事件曾有請求參與分配,即視為本件即已聲明參與分配,而上訴人就本件執行案件之參與分配請求已逾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肆拾貳萬元參與分配執行費收據、壹佰壹拾柒元參與分配郵費收據、壹佰零貳元參與分配郵費收據各一件為證。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5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執行法院於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縱使漏未通知各債權人,亦不因此使各債權人於聲明參與分配或追加參與分配時,得主張不受強制執行法第32條第1項參與分配之時間限制。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9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㈣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如參與分配之書狀未表明對於何項財產執行所得參與分配,執行法院非不得通知該債權人命其陳報參加如何案之分配,如仍未陳報,可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將參與分配金額均分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3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聲明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法第32條第1、2項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或變賣終結之日一日前(下稱標的物拍賣終結前),以書狀聲明之,逾上開期間聲明參與分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9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五、按聲明參與分配,須有執行名義,欠缺執行名義所為之聲明參與分配之行為,雖具參與分配行為之外觀,但其行為及所據以為之執行行為,均應屬無效,執行法院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原告參與分配之適法性前曾經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三五二五號裁定予以肯認,是參與分配是否適法業已終結不得再事准駁,是被告仍執詞不同意原告之參與分配即屬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人於聲明參與分配之同時,即應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其未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者,為無執行名義之普通債權人,依法不許參與分配,執行法院應即駁回其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明參與分配,應繳納參與分配執行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明參與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5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又抗辯其所以用聲明參與分配狀而未用強制執行聲請狀,係肇因強制執行法於85年11月9日修正公布前第33條強行規定一定要用參與分配,且最高法院判決均認為聲明參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亦得就其對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依法聲明參與分配,並未認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另聲明參與分配時可不受參與分配期間之限制。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4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強制執行」之用語,自得逕予表明參與分配即可,實無迂迴以「查詢」等用語替代參與分配之意,足徵系爭書狀應係請求查詢有無脫漏執行,而非表明參與分配之意思至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償期者,只要參與分配時已存在之債權即可聲明參與分配並優先受償,本件89年及90年度之稅捐債權於94年4月11日上訴人聲明參與分配時確已存在,上訴人聲明參與分配,並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受原告委任繕打聲明參與分配書狀並代為送達法院之事務,與該書狀形式觀之,應較可採,原告以被告代為繕打聲明參與分配狀主張被告有受委任處理全部參與分配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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