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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3號行政裁定預覽 ↗
(第4項)繫屬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其不得上訴之事件,第一審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亦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8號行政裁定預覽 ↗
(第4項)繫屬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其不得上訴之事件,第一審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亦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條立法理由略以: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通常僅能行使受訴法院所委託之權限及職務,而受其委託之拘束,故對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許逕向上級法院抗告,而應先依異議程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7號行政裁定預覽 ↗
(第4項)繫屬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其不得上訴之事件,第一審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亦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1號行政裁定預覽 ↗
(第4項)繫屬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其不得上訴之事件,第一審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亦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2號行政裁定預覽 ↗
(第4項)繫屬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其不得上訴之事件,第一審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亦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0號行政裁定預覽 ↗
(第4項)繫屬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其不得上訴之事件,第一審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亦同。」
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國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該規定內容,可知此係由審判長、受命法官及受託法官組成合議庭之受訴法院始有適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條立法理由略以: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通常僅能行使受訴法院所委託之權限及職務,而受其委託之拘束,故對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許逕向上級法院抗告,而應先依異議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上開規定係不服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裁定之救濟程序,如非由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即無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但書提出異議規定之適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依該條立法理由略以: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通常僅能行使受訴法院所委託之權限及職務,而受其委託之拘束,故對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許逕向上級法院抗告,而應先依異議程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通常僅能行使受訴法院所委託之權限及職務,而受其委託之拘束,故對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許逕向上級法院抗告,而應先依異議程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0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如有不當,不能沒有救濟辦法,故法律始以明文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設為受訴法院所為得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通常僅能行使受訴法院所委託之權限及職務,而受其委託之拘束,故對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許逕向上級法院抗告,而應先依異議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3號行政裁定預覽 ↗
(第4項)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如有不當,不能沒有救濟辦法,故法律始以明文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設為受訴法院所為得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4項)繫屬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其不得上訴之事件,第一審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亦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通常僅能行使受訴法院所委託之權限及職務,而受其委託之拘束,故對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許逕向上級法院抗告,而應先依異議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9號行政裁定預覽 ↗
(第4項)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0號行政裁定預覽 ↗
(第4項)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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