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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必須幫助有關個人為維護其權利獲得有效補救辦法,包括對其拘禁的合法性進行最初和定期司法審查,防止有與《公約》不一致的拘禁條件」,據此,「最初」的司法審查及「定期」司法審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0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權利」,故赦免請求之拒絕或赦免之撤銷,應認可屬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並應受司法審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0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權利」,故赦免請求之拒絕或赦免之撤銷,應認可屬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並應受司法審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7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權利」,故赦免請求之拒絕或赦免之撤銷,應認可屬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並應受司法審查,應堪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德國憲法法院明白肯定其應受司法審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7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執公政公約規定,主張其等有請求總統為赦免之主觀公權利,進而為本件應受司法審查之爭議,亦屬其主觀意見,尚無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3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抗告人請求相對人應為核准抗告人赦免請求之行政處分,惟按赦免依憲法第40條之規定,係屬總統之職權,要屬自始為不受司法審查之高權行為,行政法院對之並無審判權。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次查交通違規行為多屬迅速、稍縱即逝及不可回復等特性,舉發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若能提出更多法定證據方法,例如人證、書證、物證等以供司法審查、判斷該交通違規行為之存否或其實況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憲裁字第77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0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總統行使赦免權非屬應受司法審查之法律爭議事項,係嚴重忽略總統行使赦免權涉及受死刑宣告者請求赦免之權利,並對司法審查範圍之見解有重大違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我國在國際社會之地位為何、國際組織是否承認等純屬政治問題,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憲法法庭年憲裁字第 77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者請求赦免之權利,並對司法審查範圍之見解有重大違誤,應受違憲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住院之必要性,固由專業醫師評估及決定,但住院涉及健保費之請領及醫師之業績,醫師本身亦有利害關係,故其「住院」之決定,是否適當必要,應有經司法審查之必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德國憲法法院明白肯定其應受司法審查。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非抗字第1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既未附以任何審查基準,豈能為後續司法審查以理性確認?故該裁定顯亦違反大法官釋字第432號解釋所揭示明確性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縱認簽證核發與否非為行政權之核心領域,仍應受司法審查,然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明文規定,被告及各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依法應斟酌「國家利益」、「申請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自屬允當,惟若因前揭交通違規行為特性而無法提供更多相關之書證、物證時,則舉發員警於司法審查之訴訟程序上立於證人之地位而證述其當時親身目擊及見聞之交通違規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指明考試評分受司法審查之前提為「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查本件並無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顯然錯誤之情形,自無該解釋之適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仲訴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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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意誣指異議人違規之必要,且按考量交通違規行為又多屬迅速、稍縱即逝及不可回復等特性,舉發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若能提出更多之法定證據方法,例如人證、書證,物證等證據資料以供司法審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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