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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19 筆:名稱 14・條文 205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69.09.11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3.03.05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37.07.16
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2.10
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6.12.28
司法院核發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書審查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84.06.28
司法院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許可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93.02.03
司法事務官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3.31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0.13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1.10.3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0.03.23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8.3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1.08.26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0.05.09
條文定位205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1 條預覽 ↗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2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司法人員,包括左列人員: 推事。 檢察官。 公設辯護人。 公證人。 書記官。 委任以上監所人員。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3 條預覽 ↗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資格,應就司法官考試及格證書或其證明文件審查之。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4 條預覽 ↗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教授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二 民法、商事法規、土地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或破產…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5 條預覽 ↗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司法行政部派令。 二 任卸職證件。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6 條預覽 ↗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七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任職證件及承辦民刑事件之證明文件。 三 送審查前,最後連續承辦之…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7 條預覽 ↗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 一 律師考試及格證書。 二 執行律師職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由最後登錄法院或該管上級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8 條預覽 ↗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任卸職證件。 二 送審查前,最後連續制作之判決書二十件。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9 條預覽 ↗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八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任卸職證件,承辦記錄及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 三 送審查前,最後連續承辦之…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10 條預覽 ↗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九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任卸職證件及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 三 送審查前,最後連續制作之判決書二十…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11 條預覽 ↗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十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經律師甄別合格之證明文件。 三 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由最後…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12 條預覽 ↗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十一款之資格,分兩次審查,第一次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各科目之專門著作。 前項第二款…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13 條預覽 ↗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之資格,應就其畢業證書及任卸職證件審查之。但第四款之資格,並應照本規則第四條規定審查之。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14 條預覽 ↗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九條之資格,應就任職證件及該管長官出具成績優良證明書審查之。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15 條預覽 ↗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之一審查之: 一 司法官考試及格證書。 二 司法官審查合格證書。 三 曾任推事、檢察官之任職證件。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16 條預覽 ↗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格,應就審判官考試及格證書及訓練期滿證明書審查之。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17 條預覽 ↗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應就承審員考試及格證書審查之。其係各省司法委員承審員考試及格者,除考試及格證書外,並應將覆核及格證書一併送審。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18 條預覽 ↗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19 條預覽 ↗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辦理法院記錄事務或司法行政事務三年以上報部有案之證件及成績優良之…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20 條預覽 ↗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任卸職證件及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 三 送審查前,最後連續經辦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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