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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按持有毒品行為與施用毒品行為具有吸收犯之關係,且吸收犯又屬實質上一罪,是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進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換言之,輕罪之評價已為重罪之評價所吸收,從而輕罪部分排斥不予適用,故名為吸收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上所謂吸收犯,係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依犯罪之性質及日常社會生活之經驗判斷,可認一行為本質上即當然包括另一行為,或一行為足以吸收另一行為者,僅論一罪,即學理上所謂之吸收犯,而吸收犯為一罪性質,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吸收犯屬於實質上一罪,雖有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等數種關係(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法上之吸收犯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按吸收犯為實質上一罪,刑法上所謂吸收犯,係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4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本院認:㈠刑法上所謂吸收犯,係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而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主要在於牽連犯其相牽連之數行為,所觸犯之數罪名同時存在,而吸收犯為一罪性質,當然含有他罪,而非二以上之罪名同時存在,因此牽連犯為裁判上一罪,而吸收犯則為實質上一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次,倘行為人基於不同原因持有毒品,該持有行為與不生關聯其他行為間尚不生吸收犯之問題,例如因施用或販賣而持有毒品,核屬不同犯罪型態且法律評價相異;又吸收犯本應以高、低度行為具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常業犯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律上一罪案件,包含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繼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常業犯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0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刑法上所謂吸收犯,係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而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刑法上所謂吸收犯,係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僅論吸收犯之偽造和解書之高度行為(全部行為),而置偽造署押之低度行為(部分行為)於不論,認前案偽造署押,客觀上不屬於本案偽造和解書之部分行為,顯與吸收犯理論不合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乃係基於法益侵害之觀點,認為當高度行為之不法內涵足以涵蓋低度行為時,即得以『吸收犯』論之。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刑法上所謂吸收犯,係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僅成立一罪即連續傷害罪,自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與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不同(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參照),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亦有未洽,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吸收犯屬於實質上一罪,雖有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等數種關係(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法上之吸收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刑法上所謂吸收犯,係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而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2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刑法上所謂吸收關係,一為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一為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吸收犯則係一罪之性質中當然含有他罪,因而吸收他罪,且吸收犯屬於實質上一罪,並非二種以上之罪名同時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依犯罪之性質及日常社會生活之經驗判斷,可認一行為本質上即當然包括另一行為,或一行為足以吸收另一行為者,僅論一罪,即學理上所謂之吸收犯,而吸收犯為一罪性質,當然含有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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