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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權人尚可於告訴期間內提告或聲請移請偵查而不為,仍容任告訴期間屆滿,而於告訴期間屆滿後始向調解委員會聲請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若可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既非是針對告訴期間起算的時點所為的特別規定,則有關告訴期間的計算,即應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等期間的原則性規定,予以算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時」的翌日起算,「知悉犯人之時」僅係在確立告訴人行使告訴權期間之基準點,並以此基準點之「翌日」開始起算告訴期間,而非在為告訴期間之起算時點做出特別規定,刻意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審以被告係於102年11月27日21時許對告訴人為傷害之犯行,則102年11月27日應為告訴期間之「始日」,是本件告訴期間應自102年11月27日起算,經計算6個月告訴期間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人因不諳法律而逾告訴期間或行為人自始即有意利用和解或調解手段拖延被害人致逾告訴期間等結果,並非意在無限期展延告訴期間,使被告與告訴人間之法律關係趨於不安定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自被害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即99年4月14日已屆滿,被害人於告訴期間並未合法提出告訴,且檢察官亦未於該告訴期間內指定代行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6個月告訴期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5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卻於容任告訴期間屆滿後始向調解委員會聲請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之情形下,若仍可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無異變相延長告訴期間之規定,顯與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期間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調解時已經告訴,無異變相延長告訴期間之規定,顯與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期間之立法意旨不合,當非法之所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人提起告訴之時,已逾上開法定告訴期間(6個月)之規定(告訴期間自94年03月08日起,算至同年09月07日止滿6個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始自為不受理判決,而非在於處理告訴期間之起算時點之問題,告訴期間之計算,仍應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始日不算入」之規定,而自知悉犯人之翌日起算等節,然而,本院認為上開判例雖未明確提及告訴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未逾越告訴期間,原判決之認定恐有違誤。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檢察官上訴內容所引法條,均與告訴期間之計算無關,無從作為認定告訴期間始點的依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肆、綜上所述,本案被害人之告訴已逾告訴期間,告訴人代理被害人提出之告訴並未經被害人委任,亦難認被害人已在告訴期間內追認,縱被害人已於告訴期間內追認,其也未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委任書狀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原上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見解認告訴人確知被告之犯罪行為,仍無礙告訴期間之進行,並遽認告訴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即難認允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2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2、被害人因不闇法律而逾告訴期間;3、肇事者自始即有意利用和解或調解手段拖延被害人致逾告訴期間等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認其告訴尚未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交上易字第2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本件犯罪事實發生於92年8月17日下午3時25分許,告訴人甲○○○、乙○○遲至93年2月28日始提起告訴(見警卷第6頁、第8頁反面),顯已逾告訴期間(告訴期間應於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倘告訴人已於告訴期間內委任他人代為告訴,告訴代理人亦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縱該委任書狀之記載有誤或程式未備,仍與未於告訴期間提出告訴或逾告訴期間始行委任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3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可知,告訴人於知悉共犯中之一人時起,其對該犯人及共犯之告訴期間即已起算,而非以告訴人知悉最後共犯時,始行起算告訴期間,且對共犯告訴期間之起算,亦非於告訴人知悉個別共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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