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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4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⒈和解書見本院卷第 63頁。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續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諭和解,斯時伊願意和解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相對人願意和解之金額為30萬元,兩造間願意和解之金額尚有38萬元之差距,法官竟建議兩造以48萬元和解,即結束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醫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和解書,以90萬元和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雙方於99年12月13日簽立和解金額為180萬元之和解書1份(下稱和解金額為180萬元之和解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一次和解時,證人劉將和解書拿給原告妻子帶回去給原告看,是無條件和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和解前已多次商討,簽立系爭和解書時亦逐項說明各項請求,諸如是否包含強制險部分,若上訴人並無和解合意,何以事後會依系爭和解書提出8萬元之理賠請求,且上訴人正是瞭解系爭和解書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4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縱認系爭2和解書均有效,然系爭乙和解書簽訂在後,自應取代系爭甲和解書,故至多應僅認系爭乙和解書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綜上所述,上訴人已就和解金額與被上訴人達成合意依第二份和解書之金額和解,並約定以此條件成立訴訟上之和解,故此和解金額並非僅存於上訴人之內心,而於訴訟上和解當日因錯誤而提出不同之和解金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續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訛後,始簽名於該筆錄,有本院103年1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附於上開訴訟案卷內可稽,是請求人於和解成立當時對和解筆錄所載之和解內容既無異議,同意和解並簽名於其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續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上訴人則以:自原審言詞辯論、和解程序與系爭和解筆錄內容觀之,皆已確認上訴人之和解意願,並請上訴人審閱和解成立內容,上訴人亦當場簽名,顯見上訴人知悉並同意系爭和解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萬元,故要求被告將和解書所載之賠償金額由250萬元改為180萬元,被告方另填載1份和解金額為180萬元之和解書,該和解金額為180萬元之和解書與和解金額為250萬元之和解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4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從兩造簽訂系爭和解書後,原告拒收被告欲交付之和解金額,顯示原告當時亦無意使系爭和解書發生和解之法律效果,故依其情形可認原告當時並無受系爭和解書拘束之意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將上開和解條件告知劉瑩瑩後,劉瑩瑩即表明不願和解,並拒絕簽訂和解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有寫許財益之委任書給其,被告與其於上開時地簽立和解書,和解金6萬元是其同意,其有拿走和解書正本,其所持和解書之和解條款並無「甲」、「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已與劉明貴、曾彥杰就保險差額以5萬元達成和解之不實簽呈,並偽造111年1月5日和解書,及於和解書上盜蓋劉志勝印章,且在和解書及領款收據上均偽簽劉明貴、曾彥杰簽名各1枚後,將簽呈、偽造之和解書及領款收據呈交原告而行使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續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訴訟上和解既經受命法官當庭勸諭兩造和解,並經兩造均確認無誤後當庭於和解筆錄簽名,且和解筆錄業已載明系爭和解條件,足見兩造就系爭和解條件之部分均已達成和解。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既表示已撕掉系爭和解書、要再做另外一個和解的方式,又於收據上載明雙方和解條件尚未達成,被上訴人交付之10萬元為預收之和解費,難認上訴人有保留系爭和解書就超過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續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系爭和解之當事人固未包含曾士豪在內,僅表示系爭和解對曾士豪並不發生效力,而曾士豪未加入系爭和解與該和解之重要爭點並無關連,故請求人以曾士豪未加入系爭和解為由,依民法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且100年和解契約第1項所稱之系爭和解契約自簽訂100年和解契約之日起即失效,係針對系爭和解契約與100年和解契約中關於土地出售之仲介費用部分進行變更,即系爭和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5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元和解書係由兩造直接於700,000元和解書上加註說明而成),亦可知上開四份和解書所表彰之「和解標的」均為「系爭侵權事件」而無不同,雖其間所載和解金額或有高低,然徵其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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