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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至原告雖依民法第92條、第93條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核辦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至原告雖依民法第92條、第93條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核辦云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綜合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4項、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程序與訴願法規定之程序相同,僅陳述不同而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至原告雖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49條,民法第92條、第93條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核辦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國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2款、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226條、第451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民法第92條、第93條、國家賠償法第10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國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2款、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226條、第451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民法第92條、第93條、國家賠償法第10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國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2款、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226條、第451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民法第92條、第93條、國家賠償法第10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其提起訴訟之合法要件,而民法第89條、第49條、第92條、第93條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均與訴訟費用之負擔無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正規定,此觀該條規定自明,顯均與人民提起民事訴訟時即應依首揭規定徵收裁判費者無涉;再依原告之訴之聲明及書狀內容,其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等人負國家賠償責任,故本院自非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依原告訴之聲明及書狀內容,其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等人負國家賠償責任,而非請求本院負國家賠償責任,故本院自非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而係認定被告等人有無國家賠償責任之審判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條等規定,於本院104年度補字第2484號事件中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民法第49條、第89條、第92條、第93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條等規定,於本院104年度補字第2484號事件中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民法第49條、第89條、第92條、第93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如附表所示之4件國家賠償事件事件,原審枉法裁判、違法亂紀,聲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請依民法第89條、第49條、第92條、第93條之規定辦理;又前揭國家賠償事件之裁判違背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如附表所示之4件國家賠償事件事件,原審枉法裁判、違法亂紀,聲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請依民法第89條、第49條、第92條、第93條之規定辦理;又前揭國家賠償事件之裁判違背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如附表所示之4件國家賠償事件事件,原審枉法裁判、違法亂紀,聲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請依民法第89條、第49條、第92條、第93條之規定辦理;又前揭國家賠償事件之裁判違背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如附表所示之4件國家賠償事件事件,原審枉法裁判、違法亂紀,聲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請依民法第89條、第49條、第92條、第93條之規定辦理;又前揭國家賠償事件之裁判違背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原告之訴之聲明及書狀內容,原告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等人負國家賠償責任,而非請求本院負國家賠償責任,故本院自非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原告之訴之聲明及書狀內容,原告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等人負國家賠償責任,而非請求本院負國家賠償責任,故本院自非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依原告之訴之聲明及書狀內容,其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等人負國家賠償責任,而非請求本院負國家賠償責任,故本院自非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原告之訴之聲明及書狀內容,原告2人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等人負國家賠償責任,而非請求本院負國家賠償責任,故本院自非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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