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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六五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修正條文應於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始生效。本件土地既於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前已拍定在案,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修正後條文之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六五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而新修正之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顯已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之規定。是故新修正之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顯已違憲。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六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之價格為準審核土地增值稅額,為行為時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明定;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修正之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始改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實體從舊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一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非本件「原告再出售時應否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六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為時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修正之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八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新修正規定辦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及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項所明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三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六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嗣以土地稅法第三十條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生效,前次拍賣依上訴人申報按拍定價格移轉現值應予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一、四三三、七三一元,在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繳庫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六四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再審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本件有無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後之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第三項規定之適用,乃為原判決有無適用法令錯誤之重要爭執,故本件應先敍明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對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三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為時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六四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再審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本件有無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後之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第三項規定之適用,乃為原判決有無適用法令錯誤之重要爭執,故本件應先敍明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對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生效之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項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生效之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項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新修正規定辦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八四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於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六七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條第三項所明定。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因張也立之土地增值稅款係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後方獲法院分配,按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之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法第三十條第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一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按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之價格為準審核土地增值稅額,為行為時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明定;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修正之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始改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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