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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土地所有權人能否隨時終止地上權,並於終止地上權後,請求塗銷地上權人之地上權,民法並未加以規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依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重上字第351號判決稱:「系爭地上權雖無地租之約定,但設定地上權時未同時約定地租者,參諸地上權性質上為一種用益物權,地上權人因設定地上權而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7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用系爭地上權,系爭地上權設定之目的即已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地上權人二十年前於系爭土地即無任何建築物,系爭地上權應已失其存在之目的,應容許義務人即所有權人為終止地上權之意思表示,原告並以本件起訴為終止地上權之意思表示,兩造地上權既經終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式,變更地上權期間或終止地上權。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無法協商而共同行使「完整」地上權,當其他地上權人均拋棄地上權後,被告僅有六分之一之地上權,更難以行使地上權而達建築房屋之目的,是以被告強調其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2、次查訴外人李詩海於38年11月23日,因有建物坐落系爭土地上,乃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之權利範圍為24坪4合4勺(即80.79平方公尺),嗣地上權人李詩海死亡後,上開地上權依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則抗辯系爭地上權未定有存續期限,為永久存續之地上權,除非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兩年租額,或地上權人自願拋棄其地上權,否則土地所有人即不得請求塗銷地上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益證原告確係以拋棄地上權之意思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4、倘原告未塗銷地上權,系爭地上權仍維持登記為原告所有。原告若非拋棄地上權,實無辦理塗銷登記之必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2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聲明: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3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揮效用,則系爭地上權予以終止,亦不影響系爭地上權人之現實使用狀態,經綜合考量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間之利益,本院認為系爭地上權已適於終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不存在,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並將系爭地上權塗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他地上權之使用,顯見系爭地上權設定之目的已不存在,又系爭地上權並未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被上訴人自得隨時終止系爭地上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如附表所示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2.原告主張地上權原始建物已然滅失,地上權設定目的即不存在,應予終止其地上權乙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時,終止地上權,並無需全體共有人行使終止地上權之意思表示,被告雖以前詞抗辯系爭終止地上權之意思表示未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非因被告為行使系爭地上權而與原告確認地上權之範圍,是該函文並不足以認定被告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完成系爭地上權設定登記後,地上權人不曾有在系爭土地上行使地上權之事實。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⒋惟觀之系爭土地上之其餘地上權設定文件,其中派下員屬四房之地上權人林東恩;屬大房之地上權人林建興,與之設定地上權者均為二房管理人林接興,而非上開地上權人所屬各房管理人等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求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各種狀況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時,法院得終止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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