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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09 筆:名稱 9・條文 100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9.06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1.15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0.03.28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1.01.25
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1.09.24
國防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9.06.11
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8.1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5.07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0.12.06
條文定位100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辦理。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占有人就土地之全部或一部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時,應先就占有範圍申請測繪位置圖。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3 條預覽 ↗
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一)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三)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占有人占有之始,須有意思能力。如為占有之移轉,具有權利能力者得為占有之主體。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以戶籍證明文件為占有事實證明申請登記者,如戶籍有他遷記載時,占有人應另提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書或公證書等文件。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人,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及申請登記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權人或房屋居住者,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應有行為能力。 數人占有同筆…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占有人申請登記時,應填明土地所有權人之現住址及登記簿所載之住址,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應填明其繼承人及該繼承人之現住址,並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之戶籍謄…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占有人占有公有土地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占有人具備地上權取得時效之要件後,於申請取得地上權登記時,不因占有土地所有權人之移轉或限制登記而受影響。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占有人占有時效之期間悉依其主張,無論二十年或十年,均予受理。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占有人主張與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須為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受讓人。 前項所稱受讓人指因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承受前占有人之特定權利義務者。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占有時效中斷: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已向占有人收取占有期間損害賠償金,占有人亦已於占有時效日期未完成前繳納。 (二)占有時效未完…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3 條預覽 ↗
十三、登記機關受理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土地經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前項通知,應以書面為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4 條預覽 ↗
十四、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得於前點規定之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異議;經審查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移送直轄市或縣…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5 條預覽 ↗
十五、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件於登記機關審查中或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提出已對申請人之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或確定判決文件聲明異議時,如登記機關審認占有申請人已符合時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6 條預覽 ↗
十六、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至第七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之規定,於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時,準用之。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7 條預覽 ↗
十七、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十四點之規定,於申請時效取得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登記時,準用之。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加強開發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設定地上權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本要點所稱主辦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執行機關公開招標。 (二)主辦機關或執行機關配合國家政策指定產業公開招標。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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