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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案判決之執行力已因抗告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而告停止,相對人於抗告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後,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然本案判決已失其執行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停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生執行力之問題,非屬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九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件尚未成就,自無執行力可言。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8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限制或阻卻系爭本票之執行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解釋上,所謂執行力,若認為必須俟裁定送達債務人後,始具有執行力;則民事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裁定,基於同理亦應俟裁定送達債務人後始有執行力,如此即顯難為有效執行。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八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甚或執行力所不及之第三人,以定應否解除該債務人或執行力所及之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執行法院就同法第4條之2所定「執行力之主觀範圍」,亦即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究及於何人,基於「職權探知」之旨趣,本應依職權為形式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將使原具有執行力之仲裁判斷失其執行力,致在停止時點以前所為之執行程序因仲裁判斷失去執行力而失所附麗,執行法院即不得為任何執行程序,必待異議人撤銷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則於仲裁判斷執行力已發生,及撤銷仲裁判事件判決確定前,自有停止仲裁判斷執行力之必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上開法文既然規定於有「執行力」後,即得為此裁定,而非為「裁判確定時」,始得為此裁定,而假執行裁判係具有執行力,故應待有宣告假執行裁判時,始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參照臺灣南投地方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上開法文既然規定於有「執行力」後,即得為此裁定,而非為「裁判確定時」,始得為此裁定,而假執行裁判具有執行力,故於有宣告假執行裁判時,即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更㈡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綜上所述,本件因仲裁判斷執行力之停止,將使原具有執行力之仲裁判斷失去執行力,致在停止時點以前所為之執行程序,因仲裁判斷之執行力業已停止效力而失所附麗,原審即不得為任何之執行程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中僅給付裁判有執行力,其餘形成裁判及確認裁判,如離婚、分割共有物、確認債權存在等,皆無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亦無執行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以,本件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尚無執行力,揆諸上開說明,尚不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原裁定以本件裁判已有執行力而准予相對人之聲請,容有未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審諸原告前案起訴狀訴之聲明第3項,已就系爭債權憑證之執行力為爭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簡聲抗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即於判決有執行力時,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而判決之執行力係自判決確定後生執行力,或經宣告假執行之判決,於判決確定前即有執行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原告主張:其他執行力主觀效力所及之人,均不得執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其他執行力主觀效力所及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部分,因無法具體特定「其他執行力主觀效力所及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按分會得據受扶助人有執行力之執行名義,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強制執行,法律扶助法第35條第4項定有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性質應為訴訟上之形成之訴,其係宣告由執行名義而來之執行力為不許,去除或使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獲得勝訴判決確定,該支付命令之執行力確定不存在,不得再為強制執行,法院自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聲明異議,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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