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執行業務所得再行發單補徵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七○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且條文既明定依「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計算捐贈限額,原處分竟又僅以「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除各項費用後之「餘額」(即純益額)計算百分之十限額,又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依此規定,原告89、90、91、92年度均有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且89、90、91、92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2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補繳吉林檢驗所執行業務所得稅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8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前段所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四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事實概要︰緣原告係欣容牙醫診所負責人,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為新台幣(下同)三九五、○○○元,被告依據查得資料,核定原告執行業務所得為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3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見只要具備確實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具足滿3年,且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即可登錄繼續執業,並無限制滿3年之起迄日期之時間限制,亦無限定報繳該項執行業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原告之夫黃英雄八十四年度之執行業務所得應堪認定為二四○、○○○元,被告認定薪資六○、○○○元、執行業務所得一八○、○○○元,就執行業務所得一八○、○○○元部分並無違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綜上,被告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核定之103年度至10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額,並以各年度執行業務所得除以12個月之平均月所得計算計算原告平均每月執行業務所得,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五九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為行為時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三條所明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保金額,並未區分所屬投保單位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執行業務所得,故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既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倘有不同行業別分別發放多筆執行業務所得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一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依該辦法規定,得依前一年度之狀況核課其所得者,係指執行業務所得者已於事實發生之年度辦理結算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但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者而言,但本件原告係未於結算申報內填報其執行業務所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8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處理本件時應將執行業務所得部分追減,並將上訴人原申報執行業務所得部分相當於薪資之金額改列薪資所得,並重新核定稅額,實不應將執行業務所得全數追減,再向上訴人追徵薪資所得並予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對上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與執行業務所得申請復查後,復具文撤回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復查申請,嗣獲追減執行業務所得84,000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1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前段所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就核定健泰中醫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九、三五0、000元及罰鍰部分,申經復查結果,准予追減執行業務所得三、四二一、000元,重核執行業務所得為五、九二九、000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4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藥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因此被告機關對原告不具有任何故意或過失之情形下漏報執行業務所得處以罰鍰,顯已違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2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主張執行業務所得為其主要收入,其已依法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並非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准予免罰云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1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⑹另本件原告係於93年11月29日對被告同年9月15日所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1,187,200元,應補稅額102,900元,申請復查,經被告復查決定追減執行業務所得105,000元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二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今不能僅因在執行業務所得中以「事務所名義」列報部分捐贈,再審被告先在執行業務所得中准予減除一部分,而將其餘捐贈部分剔除,作為執行業務所得,再併入李模之綜合所得,卻又未准將剔除部分併計於其綜合所得總額中應扣減之捐贈項目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