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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簡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法院之判斷:㈠按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二、故違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簡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詎料被上訴人突於108年7月20日無故表示不願履行婚約,當面向上訴人提分手,被上訴人先解除婚約,上訴人雖不願意但只能答應,本件上訴人解除婚約,已符合民法第976條第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無妨於原告有答應解除婚約一事,從而,堪認兩造已合意解除婚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依一般社會經驗法則,訂定婚約係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本事件原婚約當事人本人合意取消102年6月23日婚禮,且各自取回訂定婚約之信物,依一般社會經驗法則應可解為婚約即刻解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兩造係於106年5月2日訂立婚約:㈠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且婚約為不要式之行為,並無一定方式之要求,又婚約為身分法上之契約行為,須基於男女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兩造係於106年5月2日訂立婚約:㈠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且婚約為不要式之行為,並無一定方式之要求,又婚約為身分法上之契約行為,須基於男女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判決未認定兩造何時有婚約,應以婚約成立後支付之費用,才能計算與婚約贈與有關:兩造已相識約15年,被上訴人自稱109年6月5日支付10萬元聘金,則雙方婚約應在109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兩造間既已合意解除婚約,且解除婚約協議書載明:「雙方同意解除婚約,並將雙方銀器收回各自保管,從此雙方互不相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⒈按「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0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則以:90年8月11日訂完婚隔天,伊就去原告家表示要解除婚約,原告父親當時表示同意,同年月12日伊亦向原告表示解除婚約,如果被告未為解除婚約之意思表示,兩造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贈與被告戒指一只非出於婚約,原告自不得基於婚約消滅之法律規定訴請被告返還該只戒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家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亦自認此即為解除婚約的意思,是兩造之婚約已因伊合法解除而消滅,無由再於原審合意解除婚約等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兩造並未合意解除婚約,被告抗辯兩造已合意解除婚約,乃係臨訟飾詞,實屬無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簡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按婚約當事人之一方,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他方得解除婚約;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民法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民法第976第1項第9款所訂得以解除婚約之「其他重大事由」,係指同條項第1至8款以外之其他事由,凡足以妨礙婚約履行之情事者,例如雙方均無履行婚約之意願,復無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益見兩造僅處議婚階段,然尚未締結婚約,尚無婚約存在,原告並未因被告故違婚約而受有損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婚約當事人如非依民法第976條之規定解除婚約,而係合意解除婚約,即無民法第977條損害賠償規定之適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一)按婚約當事人之一方,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他方得解除婚約,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1款、第9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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