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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1存證信函之郵局圓戳章位置不一致,應認附表1存證信函應非係根據附表2郵局留存之存證信函偽造而成;另寄予聯邦快遞公司之該份存證信函,應已由聯邦快遞公司收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3.編號3存證信函部分:⑴編號3存證信函第2點稱:「本人為興建農舍所需,目前需要辦理土地分管登記,本人以這封存證信函再次通知,請您於文到後三日內與本人聯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第334號、第1587號存證信函始會發函回覆,則杜碧桃卻於第365號存證信函內表示之前被告所寄兩次存證信函即第1263號及第334號存證信函之信封內並無任何東西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1存證信函之郵局圓戳章位置不一致,應認附表1存證信函應非係根據附表2郵局留存之存證信函偽造而成;另寄予聯邦快遞公司之該份存證信函,應已由聯邦快遞公司收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存證信函是否你發的?)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霧社郵局第五三號存證信函上偽造之「黃木火」署押(簽名)及印文、印章各壹枚、霧社郵局第五四號存證信函上偽造之「丙○○」署押(簽名)及印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732號存證信函(下稱第732號存證信函),分定3日及7日之期限,催告被告給付價金,並於未獲置理後,於102年7月25日以第790號存證信函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108年8月23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詢問有無意願主張優先承購權,上訴人遂於108年9月10日以臺北雙連郵局第1095號存證信函(下稱108年9月10日存證信函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查卷附各件存證信函並無編號「第一○七號」者,是原判決理由(第八頁第三行、第八行,第十二頁第十二、十三行)所論及「第一○七號」存證信函,當係前述「第一七○號」存證信函之誤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授權他人代理寄發存證信函,該存證信函之內容亦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始對本人發生效力;若是所寄發之存證信函內容逾越代理權限範圍,則對本人不生效力。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5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存證信函係由被告所寫,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訴外人陳楚文共同作成上開存證信函,或被告有授意訴外人「陳楚文」書寫、寄發上開存證信函之舉,其以系爭存證信函侵害其名譽為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分述如下:⒈本案告訴人雖非本件存證信函之收件人,卻持有本案存證信函,然就其取得存證信函影本之過程,於偵訊時證稱:是透過空軍基地知道被告寄存證信函,應該是信收到沒多久,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存證信函、系爭存證信函在卷可按,堪認屬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①聲請人對相對人曾子峻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曾子峻地址即苗栗縣苗栗市○○路26巷3號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A存證信函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黃瑜民未提出A存證信函送達被告之郵件回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告訴人雖非本件存證信函之收件人,卻持有本案存證信函,然就其取得存證信函影本之過程,於偵訊時證稱:是透過空軍基地知道被告寄存證信函,應該是信收到沒多久,我就被告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訊之被告堅決否認涉有何誹謗犯行,辯稱:伊並沒有蓄意誹謗,存證信函所言是事實,且伊沒有張貼存證信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被告2人寄發之105年12月28日存證信函、106年1月24日存證信函是否經穆拉德博士之授權?存證信函內容是否符合授權意旨?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存證信函並非伊所投寄,系爭存證信函上之印文與被上訴人公司之印章並不符合,且系爭存證信函係由位於臺北市○○○路○段1號之台北8支郵局郵寄,而伊公司設址於臺北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5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存證信函第363號,下稱A存證信函)予蔡政宏,並以前開偽刻之印章於A存證信函用紙寄件人欄上蓋用「蔡陳英桃」之印文1枚(一式三份),以偽造A存證信函,使人誤以為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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