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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3 筆
郵政規則第 99 條預覽 ↗
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得寄至國內任何郵遞通達之地方。 存證信函除在封面黏貼普通郵資、特別處理資費及回執費
郵政規則第 106 條預覽 ↗
存證信函經郵局收寄後,除依規定申請撤回外,寄件人不得申請更改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其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由寄件人重新繕具正副本並另付郵資及存證費,作另一存證信函交寄;因無法投遞經退還
郵件處理規則第 34 條預覽 ↗
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郵政規則第 107 條預覽 ↗
寄件人依規定申請撤回存證信函,得將存局副本同時撤回。但作成總副本而存證信函僅撤回一部分者,其存局總副本不得一併撤回。
郵政規則第 102 條預覽 ↗
存證信函如同時交寄兩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同者,得作成總副本二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 依前項交寄之存證信函,除第一件外,餘件按存證費
郵政規則第 103 條預覽 ↗
存證信函存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郵政規則第 11 條預覽 ↗
郵政機關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外,不負證明之責。
郵政規則第 100 條預覽 ↗
存證信函應依左列規定交寄: 一、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同格式紙張書寫。 二、用本國文字,得加註標點符號或阿拉伯數字。但信內述及之外國人名或事物名稱必須引用原文者,得用外國文字書
郵件處理規則第 3 條預覽 ↗
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
郵政規則第 105 條預覽 ↗
存證信函在未投交收件人以前,遇有遺失或喪失而其原因非可歸責於寄件人者,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補繕正本,由郵局重行證明,免費遞送。
郵政規則第 101 條預覽 ↗
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作成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並簽名或蓋章。 前項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無誤後,即加註證明文字、日期,編列號數,加蓋郵戳,並於正副本之騎縫處同時加蓋郵戳,以正本當場封入寄件
郵政規則第 104 條預覽 ↗
存證信函存局之副本,在郵局保存期內,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申請查閱或另具副本申請證明。如原執據遺失或喪失,無法交驗者,應提供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如收件人能提供相關掛號號碼及身分證明文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共有人。 (二)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送達他共有人之戶籍地址;如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送達其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但他共有人已遷出國外或無戶籍者,依第四款第二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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