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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01 條
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作成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並簽名或蓋章。 前項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無誤後,即加註證明文字、日期,編列號數,加蓋郵戳,並於正副本之騎縫處同時加蓋郵戳,以正本當場封入寄件人備就之信封,作為掛號或報值信函附同回執寄出,其副本一份交還寄件人,一份由郵局存證。 正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不符者,退還寄件人另繕或更正之。 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副本一份。如需增加副本由郵局證明者,增加之份數每份按存證費減半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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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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