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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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如同時交寄兩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同者,得作成總副本二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 依前項交寄之存證信函,除第一件外,餘件按存證費減半收費。 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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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料來看,並沒有提到郵政規則第102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抱歉,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存證信函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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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