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存證信函如同時交寄兩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同者,得作成總副本二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 依前項交寄之存證信函,除第一件外,餘件按存證費減半收費。 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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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如同時交寄兩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同者,得作成總副本二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 依前項交寄之存證信函,除第一件外,餘件按存證費減半收費。 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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