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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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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經郵局收寄後,除依規定申請撤回外,寄件人不得申請更改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其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由寄件人重新繕具正副本並另付郵資及存證費,作另一存證信函交寄;因無法投遞經退還寄件人之存證信函,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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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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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證信函名詞
  • 繕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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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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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106 條規定:「存證信函經郵局收寄後,除依規定申請撤回外,寄件人不得申請更改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其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