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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存證信函經郵局收寄後,除依規定申請撤回外,寄件人不得申請更改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其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由寄件人重新繕具正副本並另付郵資及存證費,作另一存證信函交寄;因無法投遞經退還寄件人之存證信函,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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