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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存證信函在未投交收件人以前,遇有遺失或喪失而其原因可歸責於寄件人者,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補繕正本,由郵局重行證明,免費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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