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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05 條
存證信函在未投交收件人以前,遇有遺失或喪失而其原因非可歸責於寄件人者,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補繕正本,由郵局重行證明,免費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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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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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在未投交收件人以前,遇有遺失或喪失而其原因非可歸責於寄件人者,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補繕正本,由郵局重行證明,免費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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