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類國內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得寄至國內任何郵遞通達之地方。 存證信函除在封面黏貼普通郵資、特別處理資費及回執費外,應另付存證費,用郵票黏貼於郵局保存之副本上,以郵戳蓋銷之。 存證費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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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各類國內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得寄至國內任何郵遞通達之地方。
存證信函除在封面黏貼普通郵資、特別處理資費及回執費外,應另付存證費,用郵票黏貼於郵局保存之副本上,以郵戳蓋銷之。
存證費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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