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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99 條
各類國內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得寄至國內任何郵遞通達之地方。 存證信函除在封面黏貼普通郵資、特別處理資費及回執費外,應另付存證費,用郵票黏貼於郵局保存之副本上,以郵戳蓋銷之。 存證費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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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 99 條,存證信函是指各類國內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作為證據。存證信函的使用限制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可以寄至國內任何郵遞通達的地方。此外,存證信函除了在封面黏貼普通郵資、特別處理資費及回執費外,還需另付存證費,用郵票黏貼於郵局保存之副本上,然後以郵戳蓋銷之。存證費的標準由郵政總局定之。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台北寄出重要的文件給居住在高雄的客戶,公司可以要求郵局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寄送,以作為日後證明文件已經寄出的憑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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