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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系爭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未記載伊等得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該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6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陳明願供擔保聲請撤銷系爭定暫時狀態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絲毫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二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毫未予以釋明,法院尚不得因其陳明願供擔保,即認足補釋明之欠缺,而命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1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必要之情事即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應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全字第8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必要之情事即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應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2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必要之情事即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應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抗字第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再準用第52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26條規定,應就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倘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毫未予以釋明,法院尚不得因其陳明願供擔保,即認足補釋明之欠缺,而命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2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釋明與債務人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定暫時狀態之必要,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定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九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毫未予以釋明,法院尚不得因其陳明願供擔保,即認足補釋明之欠缺,而命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114年度全字第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114年度全字第219號裁定關於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部分撤銷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智財裁定預覽 ↗
,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年十二日所為103年度民暫字第13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撤銷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必要之情事即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應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暫上字第1號智財判決預覽 ↗
聲請人於本院第二次駁回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聲請後,再次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由於聲請人係就同一本案訴訟第三次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認為並無再通知兩造當事人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全字第29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第5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釋明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須債權人已為前項釋明,而其釋明如有不足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原裁定雖經本院廢棄,惟相對人依原裁定所執行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並未經撤銷,在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615號裁定確定前,抗告人將因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仍不得於105年9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情狀,是聲請人並未釋明本件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前,其有發生危害之急迫危險之情。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上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程序,與須經判決之訴訟程序不同,而訴訟參加既須經判決之訴訟程序始有適用,有關訴訟參加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亦無適用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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