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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6 筆
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之 4預覽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假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之 1預覽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緊急處置
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之 2預覽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返還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之 3預覽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損害賠償責任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20 條預覽 ↗
二二○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仍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之適用。但原告提起之訴,並不限於給付之訴,應視其爭執法律關係定之。(民事訴訟法五三八)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2 條預覽 ↗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 聲請之原因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65 條預覽 ↗
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智慧財產法律關係聲請定其暫時狀態之處分者,須釋明該法律關係存在及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其釋明如有不足,應駁回其聲請,不得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 聲請…
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第 16 條預覽 ↗
依本辦法請求補償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預覽 ↗
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66 條預覽 ↗
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應查明聲請人有無於十四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3 條預覽 ↗
勞動調解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由承辦該勞動調解事件之法官辦理。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18 條預覽 ↗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勞動事件法第 47 條預覽 ↗
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前項情形,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預覽 ↗
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預覽 ↗
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4 條預覽 ↗
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九八Ⅱ)。 (二)假處分之審理程序: 1.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除該假處分所造成之損害得以金錢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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