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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秩字第2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門票之票面價額為1張400元,被移送人以1張1,000元即高於市價出售,並參上被移送人陳述,足認被移送人係非供自用而賺售圖利之故意,是被移送人上開所辯容屬無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三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以原告知悉系爭刑事案件已逾越二年,謂原告不得提起本件訴訟云云,容屬無稽。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秩字第2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門票之票面價額為1張400元,被移送人以1張1,400元即高於市價4倍以上價額出售,並稱此價格包含其他費用等詞,已足認被移送人係非供自用而賺售圖利之故意,是被移送人上開所辯容屬無稽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秩字第1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被移送人所處之時空背景,亦無隨身攜帶前開器械之必要,況被移送人亦未能提供其所稱委託友人之正確完整姓名,亦無任何關於該名友人之資料以供警方進一步追查,則該部分辯解,容屬無稽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5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約定之還款日期為89年2月29日至89年7月29日,是原告負責人縱要求被告須於過完農曆年後提前還錢,否則要告被告,被告依據系爭借據之約定,亦毋庸提前清償系爭債務,是被告所辯,容屬無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理由正當,上訴人求為廢棄改判,容屬無稽,應予駁回。
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授權被告以系爭帳戶之金錢作為繳交李權洪保費之用,被告又未就此舉證有何契約約定兩造間確實對系爭帳戶金錢得做為支出李權洪保費所用,此部分既無具體事證,不足以作為對被告有利事實之認定,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容屬無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另以: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因拆除所為之拔除或動搖鋼釘,使洞隙更大,漏水更形嚴重云云,執為被告所為構成另一侵權行為,容屬無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以台北榮民服務處為劉宗潤之遺產管理人,提起本件訴訟,容屬無稽;又洪家騮與劉宗潤固曾約定於能變更名義時,將房屋所有權登記為劉宗潤或其指定之人名義,惟解釋其真正意含應係指登記為所有權人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2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出原告同意或授權領款或匯款之證明,其所提證人劉月娟證述原告同意乙節,無非基於證人劉月娟與被告間之夫妻關係所為附和被告辯詞之證言,亦無具體事證,不足以作為對被告有利事實之認定,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容屬無稽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3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民眾檢舉之競速事實,容屬無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且倘原告為達其訴訟目的而確有偽造、變造,當不會以此極易查覺、辨認之方式為之,被告復無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原證6之契約係經原告偽造、變造,被告此部分抗辯容屬無稽。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8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固抗辯其受領利益之法律上原因如前,惟並未提出原告同意或授權領款或匯款之證明,亦無具體事證,不足以作為對被告有利事實之認定,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容屬無稽,難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然原告主張被告林麗玲就系爭保單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乙節為真,依前開證據資料所示,亦無從認定余德興確有變更系爭保單受益人之真意,則原告主張被告林麗玲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云云,容屬無稽
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4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主張系爭土地與系爭房屋有任何權利,容屬無稽。況陳春風已於97年5月1日死亡,因分割繼承,於98年3月17日由其繼承人陳謝米英繼承。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9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詎原告竟故意省略不論被告上開言語之前因,背景,主客觀全盤情形,僅採取片斷語句,即主觀認定伊心生畏怖,容屬無稽,原告當時當可明確知悉被告實無欲以不法方式加害其生命、身體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訴字第24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既有提供如附表所示文件供股東查閱之義務,尚無從因原告是否已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查閱而解免其責任,被告亦未舉證於收受前開律師函後已提供附表所示文件供原告查閱、抄錄或複製之情形,是其前開辯解,容屬無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5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前述爬坡道未端(96.l公里)處有設置避車彎,惟未見系爭車輛停靠,亦未發現系爭車輛於前述路段降低速度行駛,原告所主張事由容屬無稽,原處分應予維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4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於安全門處所之事件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不得擅自變更車輛規格」間,倘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何以被告會同意撤銷,而改以處罰條例進行舉發,顯然被告所屬嘉義市監理站舉發之理由,容屬無稽且矛盾至極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審原告引用該最高法院裁定作為再審事由之依據,容屬無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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