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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郭健煌等3人,陸續分別容留附表一所示之泰國籍賣淫者2人與不特人從事性交易,依上開說明,被告郭健煌等3人本案圖利容留性交犯行之罪數,應依容留對象之人數定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詎於上開裁處後5年內,合勝發公司復基於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犯意,容留其下包商陳東欣所違法聘僱之泰國籍行方不明外勞DARATHAMSUTHEE、SEELONG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無取得系爭容留系統及其計數設備之詳細資訊,依據公開市場償格情報調查結果,限於非承攬商進行系爭容留系統建置工程之重新施作,其系爭容留系統重新建置之合理費用為NT$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常業圖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人姦淫罪,須其所引誘或容留者,為現非習於淫行之良家婦女,始足當之。是否為良家婦女,應依證據認定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2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再自就業服務法第44條「容留」要件以觀,解釋上應不處罰「過失容留」之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衡情並無將本件容留案之相關文件取走,使本件容留案未陳報中山分局之動機,公訴意旨認被告有指示不解送本件容留案之情,尚有悖於常情,難認可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5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問)當時你容留該名逃逸外勞AISYAHSITI(護照號碼:AL760414,居留證號:RD00000000),是否知道她是逃逸外勞?為何要容留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0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第63條第1項後段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規定,經處以罰鍰,5年內再違反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規定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9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⒊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容有誤會,惟因圖利容留性交與圖利容留猥褻2罪為同一條項,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2人雖均媒介成年女子後進而容留女子從事性交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且其2人容留成年女子與他人為前揭性交行為前之猥褻行為,為性交行為之低度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一媒介、容留陳淑娟;就犯罪事實欄二媒介、容留黃沛琳;就犯罪事實欄三分別起意媒介、容留鍾繡鴻、黃迎銥;就犯罪事實欄四分別起意媒介、容留蕭育芳、林妙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媒介、容留陳淑娟;就犯罪事實二媒介、容留黃沛琳;就犯罪事實三分別起意媒介、容留鍾繡鴻、黃迎銥;就犯罪事實四分別起意媒介、容留蕭育芳、林妙蓉;另被告丙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為常業之構成要件不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貳、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一、主張要旨略以:㈠就服法第44條規定所稱「非法容留」應以「故意」容留為限,並未兼指「過失」,原告並無容留外國人之「故意」:⒈行政罰法之處罰,其各別行政法法條構成要件所規定之主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行為人媒介於前,復加以容留在後,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行為人媒介於前,復加以容留在後,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容留罪名(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478號判決參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圖利容留性交犯行、圖利容留猥褻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231條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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