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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7 件
關鍵字命中7
115年審裁字第348號
115.02.02審查裁定
4年,申請長期居留,內政部竟僅以聲請人曾涉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下稱聲請人獲罪之刑事判決),即否准聲請人之聲請,並廢止聲請人之依親居留許可及註銷依親居留
108年度憲二字第265號
110.01.29
、脅迫、恐嚇、誘騙及不當債務等手段逼迫等情形,對容留或媒介以營利之性工作者一律處罰,乃不當限制人民從事性工作及周邊服務工作,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
108年度憲三字第31號
110.01.29
性交易行為,幫助犯處罰竟然重於正犯。其次,引誘、容留性交易之行為,不法程度更高,但是僅能依社維法第16條或第17條規定,論以第80條第1款之教唆犯─以所教唆之行為處罰,或論以幫助犯
會台字第13451號
109.11.20
性交易行為,幫助犯處罰竟然重於正犯。其次,引誘、容留性交易之行為,不法程度更高,但是僅能依社維法第16條或第17條規定,論以第80條第1款之教唆犯─以所教唆之行為處罰,或論以幫助犯
108年度憲二字第256號
108.10.25
義比例原則。4、系爭規定二所規範之「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並未違反未滿18
會台字第1138號
66.01.07
為非以引誘及營利為目的僅容留與人同居生子之婦女而姦淫時之「容留」二字是否犯罪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1111號
65.08.06
為並非引誘及非以營利為目的僅容留與人同居生子之婦女而姦淫時其容留是否犯罪請釋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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