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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54 筆
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預覽 ↗
非法容留之禁止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3 條預覽 ↗
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牙體技術師法第 32 條預覽 ↗
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二、容留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三、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16 條預覽 ↗
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三、特約醫院、診所,涉有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處方;特約藥局,涉有容留未具藥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調劑藥品;特約醫事檢驗或放射所,涉有容
聽力師法第 29 條預覽 ↗
聽力所容留未具聽力師資格之人員,擅自執行聽力師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驗光人員法第 42 條預覽 ↗
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喇嘛登記辦法第 17 條預覽 ↗
須查明曾否經過合法之登記,凡不能繳驗登記者,不准容留
語言治療師法第 29 條預覽 ↗
語言治療所容留未具語言治療師資格之人員,擅自執行語言治療師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助產人員法第 38 條預覽 ↗
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助產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助產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3 條預覽 ↗
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剝削,對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7 條預覽 ↗
無衣類旅費者,應酌給相當衣類及費用,其因重病請求容留繼續醫治者,應予准許,並應通知其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醫療法第 57 條預覽 ↗
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心理師法第 33 條預覽 ↗
商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或諮商心理師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1 條預覽 ↗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
呼吸治療師法第 23 條之 1預覽 ↗
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呼吸治療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呼吸治療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營養師法第 34 條預覽 ↗
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營養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營養師業務。 二、從事違法之業務。 三、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物理治療師法第 38 條預覽 ↗
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物理治療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醫事檢驗師法第 39 條預覽 ↗
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事檢驗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違警罰法第 64 條預覽 ↗
索財物者。 三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或代為媒合,或容留止宿者。 四 姦宿暗娼者。 五 唱演淫詞穢劇或其他禁演之技藝者。 六 表演技藝,其方法不合人道,或其他足以引起觀眾不快之感者。
醫事放射師法第 40 條預覽 ↗
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取得或經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人員擅自執行醫事放射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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