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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О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為訴訟上進行之容許條件,亦即訴訟條件,提起公訴時,未經告訴,即欠缺容許性,法院僅得為形式審理,無從為實質審理,雖嗣後向法院表示告訴,惟該欠缺容許性之訴訟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提起公訴時,倘未經告訴,即屬欠缺容許性,此種欠缺容許性之訴訟行為之確定狀態,無法因事後補行告訴而得以補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仲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系爭中間仲裁判斷書竟認物價調整款具有仲裁容許性,顯然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且兩造原同意以協調作為仲裁之前置程序,詎被告未提送實質資料予協調會處理,逕於99年3月1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仲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關於本件給付有無仲裁容許性:本件爭執事項有無仲裁容許性,業經系爭仲裁判斷判認兩造間關於系爭爭議事項有仲裁容許性,並詳述其判斷理由(詳系爭仲裁判斷書第312頁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倘認系爭契約為公法契約,然系爭爭議之性質仍與國家行使公權利無關,仍應認具仲裁容許性。(四)協調程序並非仲裁之前置程序。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7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實就是針對該行為社會容許性的評價),自應容許各種不同意見提出,更沒有將此意見提出,視為不法侵權行為判賠的道理。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無仲裁容許性?系爭仲裁判斷有無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撤銷之事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仲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契約性質係公法上行政授權之行為或公法契約或委辦,抑或屬行政程序法第19條所定機關間互助行為,非私法委任關係,故不具仲裁容許性,是系爭判斷就公法爭議為實體審理,構成仲裁法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仲裁協議範圍之問題,是原告主張系爭仲裁判斷不具仲裁容許性且逾越仲裁協議範圍云云,要無可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更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之,民法七百五十五條之保證人權利,仍具預先拋棄之容許性。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兩造所立工程合約第十七條明載兩造就契約條款發生爭議,始得提付仲裁,被上訴人就違約罰款存在與否提付仲裁,不具仲裁容許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仲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圍之問題,是原告主張系爭仲裁判斷不具仲裁容許性且逾越仲裁協議範圍云云,自不足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上字第5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次以,上訴人經檢測呼氣之酒精濃度僅為每公升零點五一毫克,且可能有最高達零點零二之容許性誤差,而均未達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以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否因不具仲裁容許性且逾越仲裁協議範圍而有仲裁法第38條第1款及第40條第1項第1款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仲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兩造於系爭仲裁程序中已就仲裁容許性提出詳為攻防,並經系爭仲裁判斷認定有仲裁容許性,詎原告再於本件執相同理由為重複爭執,實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八十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仲裁容許性之問題:⒈原審判決引用合約第四、五、十二、十三等條款及斟酌所謂現今國際上擴大仲裁契約之仲裁容許性之趨勢,應將第十七條約定作擴張解釋,即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同意支付因傷害醫療費用之證據,於作為證明傷害之責任時,應不具容許性;又和解之證據,於於作為證明請求責任之歸屬時,亦不具容許性(美國聯邦證據法第四○九、四○八條參照),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各國法院實務對測謊證據之容許性,見解極為紛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系爭仲裁判斷增加政府投資額度之範疇係屬公法事項,不具仲裁容許性,尚非可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仲訴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2)依仲裁法第一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仲裁之範圍已大幅擴大至所有﹁依法得和解﹂之爭議,侵權行為雖非商務上﹁契約﹂之爭議,但係依法得和解事項,故故有其仲裁容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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