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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上訴人所提之證據,既不足以證明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有成立寄託契約之意思表示一致,則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成立寄託契約,其已終止寄託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萬元,難認有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原告雖主張終止其等與被告間儲存購屋基金之消費寄託契約,但上開款項尚無法認定屬購屋基金,且無法認定兩造間存有消費寄託契約,業如前述,則原告自無法終止該消費寄託契約,亦不因原告終止該消費寄託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添⒉兩造間雖無寄託契約之書面約定,然寄託契約雖未經訂立書面,仍不得謂當事人間之寄託契約尚未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消費寄託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㈠兩造間是否有消費寄託契約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即,被上訴人僅同意展延上訴人移除系爭物品之期限,並未與上訴人另訂立寄託契約,或變更上開於94年6月8日訂立之寄託契約之內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消費寄託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現代旅館間並無法定寄託契約關係,又被告甲○○對於原告系爭汽車所有權喪失,並無侵權之行為存在,則原告主張現代旅館應負法定寄託契約之場所主人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95年11月10日成立800萬元之消費寄託契約(下稱系爭消費寄託契約),其已於110年11月5日定期催告被告返還,被告遲未為之,自應給付800萬元本息等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另主張:倘認「自動轉期」屬「新消費寄託契約」取代「舊有消費寄託契約」,而「舊有消費寄託契約」於轉期時即行消滅,在定存單設有權利質權情形,每次自動轉期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不可能再交付被告承製產品,被告自可終止寄託契約等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間並非就系爭曳引車訂立寄託契約,被告自無須依寄託契約之法律關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曳引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遭竊之損害,並無法律上正當權源。
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系爭布料部分:⒈按寄託契約之成立除須由寄託人將寄託物交付受寄人外,尚須寄託人及受寄人間有寄託契約之合意為其要件,是原告主張有寄託關係存在,應就寄託契約確已成立之事實,負舉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原告就系爭帳戶本與原匯通銀行成立消費寄託契約(以下簡稱「系爭消費寄託契約」),對合併後之國泰世華銀行仍有1,038,741元之消費寄託債權存在,故請求國泰世華銀行仍應依系爭消費寄託契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2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⑷承前所述,原被告間既非成立無償寄託契約,則原告依寄託契約請求被告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自屬無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查,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系爭寄託契約約定返還系爭馬克鈔票,並終止寄託契約等語;被告對於原告終止寄託契約之主張並未爭執,然辯稱:伊已於96年8月2日之後委由「胡登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揆諸前開法條說明,該約定並非一般寄託契約,故原告主張依系爭切結書己成立寄託契約,並依該寄託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即無可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李蓮春成立40萬元之消費寄託契約,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該消費寄託契約,應為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6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之寄託契約業已終止,上訴人應返還100萬元之寄託本金,及依寄託契約應給付之利息855,000元等語;上訴人則執前詞抗辯。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9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上訴人則以:許世金與被上訴人間為男女朋友,雙方並無消費寄託契約存在;縱認其等間有消費寄託契約存在,惟許世金每月給付被上訴人3萬5000元,業已分期返還等語,資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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