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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檢察官在偵查中之認定作為限制出境之理由,揆諸其必要性尚嫌不足,為維護被告清譽,力行審檢分立原則,有依法提起抗告必要等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係以案卷內所存在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所不存在之證據,法院無庸代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始能期法院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係以案卷內所存在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所不存在之證據,法院無庸代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始能期法院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係以案卷內所存在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所不存在之證據,法院無庸代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始能期法院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係以案卷內所存在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所不存在之證據,法院自不得越俎代庖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如此始能期法院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案卷內所存在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不存在之證據,法院無庸代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始期法院能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案卷內所存在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不存在之證據,法院無庸代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始期法院能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係以案卷內所存在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不存在之證據,法院無庸代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始期法院能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係以案卷內所存在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不存在之證據,法院無庸代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始期法院能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案卷內所存在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不存在之證據,法院無庸代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始期法院能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係以案卷內所存在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不存在之證據,法院無庸代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始期法院能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案卷內所存在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不存在之證據,法院無庸代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始期法院能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以案卷內所存在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所不存在之證據,法院自不得越俎代庖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如此始能期法院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以案卷內所存在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所不存在之證據,法院自不得越俎代庖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如此始能期法院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係以案卷內所存在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不存在之證據,法院無庸代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始期法院能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㈣此外,依聲請人請求狀所陳,希望本院「責成」郭檢察官向本院具領呈堂證供(似指該錄影光碟)云云,基於審檢分立原則,檢察官之偵查作為,本院無權干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係以案卷內所存在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不存在之證據,法院無庸代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始期法院能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以案卷內所存在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所不存在之證據,法院自不得越俎代庖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如此始能期法院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不存在之證據,法院無庸代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始期法院能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係以案卷內所存在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案卷內所不存在之證據,法院自不得越俎代庖替聲請人蒐集證據,如此始能期法院立於超然公正之中立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公平之事實認定,以符合審檢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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