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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受刑人經本院少年調查官多次勸導,未見改進,是本院認其該當於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情形,且情節重大。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本件聲請書雖載有被告於本院轄區尚有「花蓮縣○○鄉○○街000號」(下稱甲地址)、「花蓮縣○○鄉○○○街00巷0號」(下稱乙地址)等住居所,惟本院少年調查官於111年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少年高○○自承智力不佳,且依少年所屬觀護人即少年調查官亦稱少年與友人在家聚會就會飲酒作樂,飲酒情形嚴重,此外,少年面對少年調查官詢問時,亦明白表示「否認非行」,並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四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之監督。」是以,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在執行職務時,應服從法官之監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2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起由聲請人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24個月,有該裁定書附卷可稽,而相對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於113年7月29日在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且將相對人責付予本院少年調查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專業加給表(二十七)之二註3所稱:「102年司法人員特種考試觀護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前已進用之觀護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10乙○○被告乙○○應賠償原告1元之象徵性損害賠償金乙○○為鈞院少年調查官,其怠於執行職務,致洪○崴對原告尋釁,對原告提起第21469號案。
潮州簡易庭103年度原潮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乙○○、丁○○另辯稱:被告丙○○當時已脫離其等之監督範圍,且依少年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可知,其等之監督並無疏懈,無庸與被告丙○○連帶負賠償責任云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為本件犯行前並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向告訴人李秀美等訛稱其係律師,可代為辦理訴訟事件,詐取金錢,並以律師身份在本院少年法庭少年調查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靠邊行走,不得在道路上任意站立阻礙交通,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站立在公路慢車道上,適告訴人乙○○(所涉傷害罪部分另由本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交少年調查官告誡之諭知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新北市八里區,均由桃園檢警偵辦刑事犯罪,乙○○、甲○○業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作成有罪判決、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蔡○佑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應交付少年調查官觀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4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少年應按時前往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參加衛生福利部非鴉片類藥癮者成癮治療費用補助計畫之戒癮門診診察及團體治療課程,並完成指定之次數」之項目,然該應遵守事項僅係附隨於「交付少年調查官觀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2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地點 1 民國104年8月24日因案到本院接受 基隆市友人家中 審前調查,經本院少年調查官依法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2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卷第171頁背面),然經本院調少家法院109年少調字第246號楊男傷害審理卷宗,並未記載有關107年1月22日運動會事宜,有少年調查官之報告在該少年審理卷內可參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毒抗字第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被告雖於105年1月30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非行,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庭以105年度少調字第326號裁定「交付少年調查官觀察4個月,並應遵守如附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故本件依法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惟該院誤分由普通刑事庭審理,且於審理時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章等相關規定進行審判(如依該法第19條規定由少年調查官先行調查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前案係受刑人於少年時所犯,經本院少年法庭斟酌其犯罪情節、少年調查官之調查報告而為緩刑之宣告,而受刑人所犯後案為拘役之刑,情節尚屬輕微,若因後案較輕微之犯行而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告於少年時雖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非行,然均僅由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為保護處分(交由少年調查官觀察、訓誡及假日生活輔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嗣抗告人經少年調查官通知應於113年5月20日報到,及針對多次未按時報到及有多件案件在檢方處理中,以書面或言詞提出意見陳述,然抗告人並未報到,亦未提出任何意見,有少年保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6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桃園市桃園區寶山街某友人住處,以玻璃球加熱甲基安非他命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12月23日上午11時5分許,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調查官保護室內採尿送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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