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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90004980 號
提示各法院應注意遵守少年事件處理法調查不公開及保密之規定,少年調查官不得將少年事件之調查及報告逕交付他人或同意他人隨同辦理,如需他人協助執行保護處分應取得少年法院(庭)同意,且應先行告知及徵得兒童或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之同意始得允許大學實習生在場觀摩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29992 號
「評估少年調查官協助家事調查功效方案」業經實施二年,司法院認該方案實已足以評估少年調查官協助家事調查之功效,故於民國 98 年 12 月31 日實施屆滿後,不予延長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26735 號
高雄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承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之命,為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案件進行家事調查,則高雄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此部分差旅費,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應,惟應以不重複報支及支領為原則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21003 號
少年如經依法安置,安置之機關(構)可得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得為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傳喚之對象。至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而在安置輔導中之個案,同時另犯其他之罪,就何人陪同或護送少年接受調查部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掌指派及安排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60010680 號
少年事件處理法係法院處理少年事件之程序規範,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依該法所掌理之職務,業務範疇及性質與一般社會工作未盡相同,該等人員得否具有社會工作師法所定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業務年資,宜由內政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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