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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院認廣地事務所就系爭房地之鑑價,並無過低之情事,則原告前開主張,尚無可採。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尚無可採。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請求1萬9,455元(計算式:30718X19/30,元以下四捨五入),尚無可採。
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至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未舉何事證資料以實其說,尚無可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綜上,被告所辯本件係因飲酒所致云云,尚無可採。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6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至被告抗辯其係基於防衛而為云云,然綜觀卷內資料,被告所辯顯與現有事證不符,被告亦未提出何事證資料以實其說,是被告所辯,尚無可採。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6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王從芬此部分請求,尚無可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辯稱證人丙○○當日未在現場云云,尚無可採。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1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關於心臟科部分(見附民卷第25、26、55頁),顯非系爭車禍所造成之傷害,故原告就上開部分之請求,尚無可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雖以被告對起訴事實坦承認罪,即無勾串共犯之虞云云,尚無可採。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九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電話費之請求權時效,自無該款規定之適用,而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十五年時效之規定,被告辯稱原告對其電話費之請求權時效,應適用該款規定,其時效期間為二年云云,應屬誤會,尚無可採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6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抗告人本此停止強制執行裁定所供之擔保,係備供紀樹能2人因停止執行無法即時受償之損害,本件既有供擔保之必要,再抗告人請求免供擔保停止執行,尚無可採。
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簡字第5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外,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已同意承擔其友人之債務,則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無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112,900元,於法自屬無據。
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字第4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2.就交通費部分:原告此部分請求,未提出相關單據供參,尚難認其有此部分支出,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尚無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辯稱證人張芳瑞當日未在現場云云,尚無可採。
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字第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尚無可採。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6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原告請求前往台灣九芝堂中醫診所就診之交通費部分,尚難認係肇因於系爭車禍,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無可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之主張應可認為真實,至證人曾朝聘尚證稱款項沒有那麼多等語,既無那麼多則其何必簽發該金額,其此部分所辯與常情不合,尚無可採,亦不影響前揭事實之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綜上所陳,異議人執上開聲明異議意旨,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違法不當,尚無可採,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依上開判例意旨所示,縱使執票人否認上開系爭票據原因關係為賭債,而另主張票據原因關係為借貸,此屬附理由之否認,亦毋庸就借貸之票據原因負舉證之責,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尚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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