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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猶爭執計價金額,尚非可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萬元予雯怡公司,原告即開立編號1之本票予被告,此情業據被告提出富鏵公司華南銀行高雄博愛分行存摺內頁為證(見本院卷第81頁),則被告既已提出資金往來證明,堪認其抗辯尚非無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理由欄第二段「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年台上字第二五一號、五十九年台上字第五八一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4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6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2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尚非可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部分「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非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四0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稽之本件聲請人被移送流氓感訓案件,其不付感訓處分之理由,並非被移送之事實全部不能證明,聲請人仍有部分流氓行為之事實,係因流氓之情節尚非重大而裁定不付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於被告是否坦承犯行,為實體事項,尚非羈押程序所需參酌。另被告已羈押時間之長短,尚非具保之當然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經審酌被告因付賬細故致出手傷人,雖已失當觸法,然所犯情節及惡性尚非重大,犯罪後復開具多紙本票賠償告訴人,原判決所科刑責已足生惕,尚非顯失公平,至被告有無依約履行票據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辯稱並未借貸款項予證人己○○等語,尚非全然無可採。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簡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原告受傷係因被告徒手毆打造成,傷勢尚非重大不治或難治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為10,000元,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逾此部分尚非可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又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祗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審核上揭聲請上訴理由,尚非顯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上訴,並檢附聲請人鍾鎧蔚所提刑事聲請檢察官上訴狀,請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判決。」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4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請求被告就此重整費用負賠償責任,尚非有據,應不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酌被告係因一時駕車轉彎不慎,致陳盛元騎乘機車搭載之胡辰宇受有頭面部挫傷、左肩臂挫傷等傷害,傷勢尚非至重,且當時除被害人胡辰宇外,尚有陳盛元在場,尚非使被害人處於無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朴簡字第1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12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尚非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49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謂:原判決未審酌立法之原意,逕按行政機關之解釋謂上訴人主張系爭入會費收入分5年攤提認列之差異7,240,275元,尚非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0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據上述,本院審酌受刑人前後所犯2案件罪質尚非全然相同,又其主觀尚未顯現重大惡性及反社會性,其再犯侵占漂流物之犯罪情節尚非重大,且受刑人尚非毫無改過遷善之思等情,難認前開判決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受刑人或偶發犯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至原告另聲明請求權益損失賠償金計新台幣31萬3千2百45元部分,因係私權爭執所衍生之損害賠償,依法亦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尚非本院所得審判,況此項聲明原告於原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辯稱原告未能舉證,尚非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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