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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0 筆
違警罰法第 57 條預覽 ↗
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褻瀆國徽國旗或 國父遺像,尚非故意者。 二 房主或房屋經理人對於房客之遷入遷出,不依法令報告警察官署者。 三 旅店、會館或其他供眾人住宿之處所,不將投宿人姓名
違警罰法第 72 條預覽 ↗
者。 三 對於官署張貼之文告,加以損壞污穢或除去尚非意圖侮辱者。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預覽 ↗
有無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必要,尚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無須嚴格證明,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76 條預覽 ↗
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情節尚非重大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但該機構負責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
檢肅流氓條例第 13 條預覽 ↗
。 二、以流氓行為情節重大移送之案件,經認為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被移送裁定人未滿十八歲或心神喪失者。 四、被移送裁定人死亡者。 五、時效已完成者。 六、同一流氓行為曾經裁定確定,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11 條預覽 ↗
注意擦拭整理,致有鏽損者。 三、遺失或損壞公物,尚非故意者。 四、禮節不週,態度傲慢者。 五、儀容或服裝不整,屢誡不悛者。 六、擔任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執行不力者。 七、未經請假,擅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禁機關應主動即時將被逮捕、拘禁人移送法院裁定者,尚非得以排除提審之救濟(提審法一Ⅰ但、五Ⅰ但②)。 (四)法院依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裁定駁回提審之聲請時,宜將聲請書狀及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預覽 ↗
校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
最高法院就上訴第三審有關認定違背法令之界限與得自為裁判之範圍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並無一語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及該原書狀內容如何尚非顯無理由,刑事訴訟法既無上訴理由得引用或檢附其他文件代替之規定,應認為不合程式,逕行駁回。 (五) 原審法院依職權逕送第三審審判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 5 條預覽 ↗
,主要字詞均為「泰山」,至於「小」僅屬形容字詞,尚非商品/服務消費者辨識的主要依據,可減低其考量之比重。又如「LA VITA 」與「VITA」亦同。市面上常見的「大、小、真、正、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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