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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稱「南哥」之人,並非原審判決認定之幽靈抗辯云云。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俊哥」,能否謂乙○○之抗辯屬於「幽靈抗辯」,即非無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20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所謂之幽靈抗辯,意指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實陳述實際之行為人,或有其他顧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已故之某人,甚或是任意捏造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資卸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7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反之,倘被告所提出其抗辯之相關事證,經查證結果,無從認定其所辯為真時,即為「幽靈抗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反之,倘被告所提出其抗辯之相關事證,經查證結果,無從認定其所辯為真時,即為「幽靈抗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0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查,所謂「幽靈抗辯」,即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實陳述實際之行為人,或有其他顧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已故之某人,甚或是任意捏造而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資卸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倘被告已提出足以支持其抗辯之相關證據,且有合理懷疑其所辯為真時,即難逕認其所為抗辯係屬無效之「幽靈抗辯」;若被告對「幽靈抗辯」舉證未達此程度,雖理論上其抗辯有可能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1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所謂之「幽靈抗辯」,意指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實陳述實際之行為人,或有其他顧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已故之某人,甚或是任意捏造而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資卸責。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8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利於自己之事實以為抗辯,自應提出表面證據,使偵審機關得以認為該等事實或然有存在的可能,從而能續為追查,如此方屬已儘其基本的說服義務,否則即屬一般俗稱之「幽靈抗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之幽靈抗辯,意指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實陳述實際之行為人,或有其他顧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已故之某人,甚或是任意捏造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資卸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5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所謂之「幽靈抗辯」,意指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實陳述實際之行為人,或有其他顧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已故之某人,甚或是任意捏造而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資卸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5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就抗辯事由不存在負舉證責任,並證明至「無合理懷疑」程度;若被告對「幽靈抗辯」舉證未達此程度,雖理論上其抗辯有可能性,但尚不成為有效抗辯,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5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否則若認為被告任意為「幽靈抗辯」,檢察官均有責任證明其不存在,不惟可能導致被告藉此拖延訴訟,且檢察官對「幽靈」之不存在根本無從舉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倘被告已提出足以支持其抗辯之相關證據,且有合理懷疑其所辯為真時,即難逕認其所為抗辯係屬無效之「幽靈抗辯」(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12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舉證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1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雖以被告不知「阿醜」之人之年籍資料為由,認被告此一抗辯屬幽靈抗辯。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秩字第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倘被告已提出足以支持其抗辯之相關證據,且有合理懷疑其所辯為真時,即難逕認其所為抗辯係屬無效之「幽靈抗辯」;若被告對「幽靈抗辯」舉證未達此程度,雖理論上其抗辯有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倘被告已提出足以支持其抗辯之相關證據,且有【合理懷疑】其所辯為真時,即難逕認其所為抗辯係屬無效之「幽靈抗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20號判決意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顯係被告提出之「幽靈抗辯」,在無任何證據可佐之情形下,得否以被告之片面之詞,即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尚非無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8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實務上所稱之「幽靈抗辯」,意指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實陳述實際之行為人,或有其他顧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已故之某人,甚或任意捏造而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資卸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所謂之「幽靈抗辯」,意指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實陳述實際之行為人,或有其他顧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已故之某人,甚或是任意捏造而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資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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