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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9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自訴人所指訴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中,認被告尚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因較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為輕,而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既不得提起自訴,此部分亦屬不得提起自訴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判決以自訴人雖自訴被告即臺灣高等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長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涉犯刑法第130條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屬裁判上一罪,比較上開各罪法定本刑,以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嫌為重,而該條所侵害者,為國家法益,自訴人並非直接被害人,依法就該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之罪嫌部分不得提起自訴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三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上訴人即自訴人乙○○自訴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濫權追訴處罰罪、第一百三十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等瀆職罪嫌,均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其所指被告直接侵害者係國家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之法定本刑雖與同法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之規定相同,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以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之情節為重,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自訴人所指訴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中,認被告尚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因較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為輕,而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既不得提起自訴,此部分亦屬不得提起自訴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提起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六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查本件自訴意旨認被告乙○、丙○○涉有瀆職罪嫌,經本院傳訊自訴人到庭以明其所指之犯罪事實,自訴人明確陳稱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有本院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訊問筆錄一紙在卷可稽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自訴人雖遭冒名開設支票存款帳戶而受有損害,惟此損害僅危及自訴人,與所稱災害之定義未合,自無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之適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該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五號案之承辦檢察官亦非被告即檢察長,乃自訴人因上開處理不如其意,即認該署檢察長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係對於災害有預防遏止職務之公務員不為預防或遏止,致生災害危及公眾之結果,此係屬公務員對於國家忠誠關係之破壞,而危及人民對政府機關信賴之犯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係對於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不為預告或遏止或疏於預告或遏止,致生災害危及公眾之結果,此係屬公務員對於國家忠誠關係之破壞,而危及人民對政府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係對於災害有預防遏止職務之公務員不為預防或遏止,致生災害危及公眾之結果,此係屬公務員對於國家忠誠關係之破壞,而危及人民對政府機關信賴之犯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云云。二、按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人十九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所謂「被害人」係以直接被害人為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自訴人指訴被告涉犯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嫌部分之情節,縱令屬實,被告所直接侵害者乃國家法益,縱令因此造成自訴人受損,自訴人乃間接被害,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六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涉嫌違背程序正義,未經依法踐行調查事證程序,即予非法結案,違法濫權為不起訴處分,致自訴人遭受嚴重之傷害,顯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濫權追訴處罰罪、第一百三十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妨害他人選舉罪、刑法之背信罪及妨害投票罪其法定刑均較公務員圖利罪或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為輕,是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自亦不得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㈠程序事項之說明:本件聲請人前以「被告丙○○、乙○○、戊○○、丁○○、己○○、甲○○均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嫌、同法第二百十六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嘉惠電廠的設置不顧附近居民反對而動工,對附近居民可能造成傷害,且不聽鄉民心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用財物罪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130條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係規定於該法第4章「瀆職罪」章中,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忠信規律及國家之法益,縱其犯罪結果,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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