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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預備行為是否應受處罰,或究應以「形式預備犯」或「實質預備犯」方式表現,以及何種犯罪類型之既遂犯始有以「形式預備犯」設其刑罰之必要,均屬立法權之裁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預備行為是否應受處罰,或究應以「形式預備犯」或「實質預備犯」方式表現,以及何種犯罪類型之既遂犯始有以「形式預備犯」設其刑罰之必要,均屬立法權之裁量。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6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㈠、1、「預備犯」係行為人為積極創設特定犯罪之實現條件,或排除、減少其障礙,所從事之準備行為,具體態樣因未定型,不免濫刑,惟形式預備犯茲以「預備犯某某之罪」之體例呈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4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預備犯」係行為人為積極創設特定犯罪之實現條件,或排除、減少其障礙所從事之準備行為,具體態樣因未定型,不免濫刑,惟形式預備犯既以「預備犯某罪」之體例呈現,俾符合罪刑法定及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6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預備犯」係行為人為積極創設特定犯罪之實現條件,或排除、減少其障礙所從事之準備行為,具體態樣因未定型,不免濫刑,惟形式預備犯既以「預備犯某罪」之體例呈現,俾符合罪刑法定及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4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預備犯」係行為人為積極創設特定犯罪之實現條件,或排除、減少其障礙所從事之準備行為,具體態樣因未定型,不免濫刑,惟形式預備犯既以「預備犯某罪」之體例呈現,俾符合罪刑法定及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原選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預備行為是否應受處罰,或究應以「形式預備犯」或「實質預備犯」方式表現,以及何種犯罪類型之既遂犯始有以「形式預備犯」設其刑罰之必要,均屬立法權之裁量。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5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參、一、㈠、⑴、「預備犯」係行為人為積極創設特定犯罪之實現條件,或排除、減少其障礙,所從事之準備行為,具體態樣因未定型,不免濫刑,惟形式預備犯茲以「預備犯○○之罪」之體例呈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6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先予辨明;共同參與「預備階段」,而未參與著手,不能論以共同正犯(陳志輝,預備犯之可罰性及其界限,收錄於「犯罪實行理論」,元照出版,2012年4月,第4-5、40頁);形式預備犯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律為預防禍害,以消弭犯罪,對於若干情節重大之特殊犯罪,乃設有處罰之特別規定,立法者通常以附屬於該罪既遂犯之構成要件形式分別為之規定,學理上稱此為「形式預備犯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3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預備行為是否應受處罰,或究應以「形式預備犯」或「實質預備犯」方式表現,以及何種犯罪類型之既遂犯始有以「形式預備犯」設其刑罰之必要,均屬立法權之裁量。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條例第5條關於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就是典型的預備犯類型(形式預備犯),行為人意圖販賣而購入毒品,即係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的一種型態,行為人祇要未與他人有任何關於販賣的意思表示磋商或合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律為預防禍害,以消弭犯罪,對於若干情節重大之特殊犯罪,乃設有處罰之特別規定,立法者通常以附屬於該罪既遂犯之構成要件形式分別為之規定,學理上稱此為「形式預備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尚未交付毒品或收受金錢,屬販賣未遂,因而僅有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之行為,則尚未有著手行為,至多僅屬預備行為,一般以為,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就是典型的預備犯類型(形式預備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惟形式預備犯形式上僅以「預備犯某某之罪」為體例,欠缺實質構成要件,立法技術上向有不明確或濫用之訿議,本於罪刑明確性要求,應自其所附屬之行賄罪構成要件所規範之不法內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尚未交付毒品或收受金錢,屬販賣未遂,因而僅有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之行為,則尚未有著手行為,至多僅屬預備行為,一般以為,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就是典型的預備犯類型(形式預備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預備行為是否應受處罰,或究應以「形式預備犯」或「實質預備犯」方式表現,以及何種犯罪類型之既遂犯始有以「形式預備犯」設其刑罰之必要,均屬立法權之裁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預備行為是否應受處罰,或究應以「形式預備犯」或「實質預備犯」方式表現,以及何種犯罪類型之既遂犯始有以「形式預備犯」設其刑罰之必要,均屬立法權之裁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預備行為是否應受處罰,或究應以「形式預備犯」或「實質預備犯」方式表現,以及何種犯罪類型之既遂犯始有以「形式預備犯」設其刑罰之必要,均屬立法權之裁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預備行為是否應受處罰,或究應以「形式預備犯」或「實質預備犯」方式表現,以及何種犯罪類型之既遂犯始有以「形式預備犯」設其刑罰之必要,均屬立法權之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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