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剩餘再歸還稜威福公司,此顯與墊付取款性質有異,應屬委任取款背書,據以主張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惟稜威福公司與再審被告間之票據法律關係是否為委任取款背書亦屬於原判決依自由心証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為憑斷,至於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確信心証事實,尚非羈押程序所予審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異議意旨略以:員警未在十字路口現場執行勤務,僅憑其自由心証判伊違規,當時員警係在離十字路口三、五十公尺之暗處,出來攔路開罰單,員警有法官之自由心証之權利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全聲字第六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本案判決既已否定債權人之請求,顯見債權人之請求是否存在,已有重大疑問,原來因釋明所得之薄弱心証,應有情事變更之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對於犯罪事實之証明,依嚴格証明程序,法院對於待証事實心証上有特別的要求,簡言之,對於犯罪事實及刑罰問題之認定,法院在心証上必須達到完全確信的程度,始能為有罪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一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証人白警員、王炳坤之証言是否可採,警員所製作之巡邏調查報告,是否足為判決資料,則均屬法院審認是項証據是否可採職權事項,亦屬形成心証之訴訟資料,在該案件尚未判決前,均屬法官心內形成心証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1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其目的不在確認被告的罪責與刑罰問題,而是在於判斷有無保全必要的問題,因此,適用自由証明程序,而非嚴格證明程序,換言之,從書面審理之結果,已足以使法院對被告犯行產生「很有可能如此」之心証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1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所謂「釋明」者,乃提出証據方法,使法院得生薄弱心証之行為,即使其可信為大概如此即已足,不必使法院得有確切之心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為一種經驗法則,當然亦為形成心証之要點之一,不得憩置不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一八八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5)、「當事人已証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証明其金額或証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証定其數額。」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五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所謂「漏未審酌之證據」,係指該證據在前審審判當時已有發現,而為調查注意所不及者而言,反之,如已提出而經法院依其自由心証所捨棄不採者,則非漏未審酌,但如已提出之証據而被捨棄不採用,原確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涉及本案損害責任歸屬,原審法院理應就此進行調查,始得心証,豈可片面認定簽單之簽名不同即驟認被上訴人不必負擔本案系爭消費款,其應調查証據而未調查,即有違證據法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一)自認之事實僅為法院採為自由心証之理由,當事人無權強求法院必作如是之認定,法院仍有自由裁量之餘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887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本件複合樹脂材料是否「於肉眼極易辨識,甚至非牙科醫師亦能辨識」,關係上訴人以審查人員受限於場地與光線之不足,不能清楚勘查之主張是否可信,並攸關法院之心証形成,本應依職權詳為調查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八十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明,亦可不送鑑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已將其認聲請人甲○○之兩隻相對之海馬圖樣,與告訴人註冊商標之海馬圖樣,通體觀察,認構圖意境相仿,而有使消費者混同誤認之虞,是原確定判決已詳敘其得心証之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再字第十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次按法院依自由心証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三○七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得心証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兩紙為證,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依兩造之陳述及主張,本件爭執要點厥為:⑴被告是否惡意取得系爭支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68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原判決對於上訴人應檢查之範圍,業已詳述其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証之理由,經核上訴人所陳上訴理由,均屬事實認定之爭議,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乙、得心証之理由一、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又結婚違反上開規定者,無效,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第988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關於親屬之事件,其在修正前發生者,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我國刑事訴訟係採自由心證主義,對於證據之種類並未設有限制,被害人在警局之陳述,亦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又被害人之陳述,前後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証予以斟酌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